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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场监管局召开“阳光价费你我同行”进物业行动暨落实转供电政策推进会

     黄淮网讯 为了切实贯彻“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要求,11月19日上午,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中汇国际大酒店举行“阳光价费你我同行”价格服务“六进”行动之进物业行动暨落实转供电政策推进会,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转供电服务企业负责人、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处室人员、市发改委、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徐州供电分公司相关负责人140多人参加会议。
       会上,徐州市市场监管局党委委员梁启建从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清加强电价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开展收费自查,客观认识企业自身执行转供电政策现状;强化法规意识,严格落实转供电降价政策规定;加强检查督查,确保降费红利落实到终端用户四个方面提出了落实转供电政策的要求。
      徐州市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检查处负责人陈廷荣通报了近期国家督查中发现转供电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强转供电收费自查、开展转供电政策督查、落实转供电政策规定等具体工作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价格与成本处处长朱瑞华对转供电环节电力价格政策进行了全面解读;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徐州供电分公司胡淼对徐州市转供电形势进行了分析。
      会议指出,众所周知,电价关乎民生,涉及千家万户,是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电价属于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据悉,近年来,国家和省相继出台电价相关政策。2018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指出,“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和输配电价格,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指出,“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的目标要求,从2018年4月至2019年7月,江苏省也相继出台了《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8〕52号)、《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8〕89号)、《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8〕130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9〕396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9〕499号)等电价管理文件,连续6次调整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会议分析,通过前阶段对部分特殊区域转供电环节检查中发现,部分转供电主体和物业单位存在落实政策不到位、不及时的问题,电价虽说是实实在在地降低了,但有终端用户表示政府出台电费降价政策的红利没有明显感觉。
      会议明确,各转供电主体和物业单位要做到:(一)不得超限额收取电费。转供电主体单位向各非直抄用户(含转供电单位)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经合同约定通过物业费等方式收取的,转供电主体单位不得向用户重复收取电费。(二)严格遵守公平分摊原则。转供电主体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交纳的电费由所有用户(含转供电单位)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三)严格执行预购电标准。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电价标准高于工商业单一制电价标准不得超过10%,年终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会议要求,各有关企业要从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高度、从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的高度、从推进企业良性发展的高度,充分认清加强转供电主体价格政策执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会议确定,市职能部门和各县(市区)的市场监管人员,要实行联合联动,形成合力,依法严厉查处,确保降费规定落实到位,以有力有效的措施、果断坚决的行动、扎实踏实的工作、一流优质的服务,全面推进市场监管工作,着力营造规范合规阳光的消费市场,不断推进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费坚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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