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省应急厅等16个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重点领域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行为责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针对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矿山、消防、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等8个领域的安全生产非法行为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打通安全监管“最后一公里”。
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无证)或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无照),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这类行为往往点多、面广、量大,非法作业活动隐蔽性、躲藏性强,非法作业人员警惕性强。考虑到这个特点,《办法》明确,我省安全生产“打非”工作职责主要由县、乡两级政府承担。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打击查处工作;乡镇政府按照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安全生产非法行为的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对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活动的,以及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予以查处。
《办法》首次对我省主要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打非”职责及分工进行界定,尤其是为强化对安全生产非法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首次明确了“公检法”在安全生产“打非”涉嫌犯罪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移送的“打非”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依法对移送案件进行审查,并做好立案侦查工作;检察机关依法批捕、起诉,加强对移送、立案案件的监督;法院按照“两高”确立的的定罪量刑标准,依法判决。
“打非”工作开展不力,实行“一票否决”制度。首先是安全生产工作单项“一票否决”。对“打非”未采取有效措施查处致使非法行为长期持续存在的乡镇和县级部门,以及对一个月内发现两处“打非”工作未采取有效措施查处的县级政府,取消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安全生产单项工作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先进资格。再就是安全生产综合“一票否决”。因“打非”工作开展不力,导致一般死亡事故发生的乡镇和县级部门,导致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的县级政府,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在相关规定时限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打非”工作开展不力,我省还将严格属地责任追究,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县级政府及其部门、乡镇政府有关负责人的党纪政务责任。因“打非”开展不力导致死亡事故发生的,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政府有关负责人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众日报记者 付玉婷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