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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疫情期间经营者价格行为的政策提醒函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近期,国内部分地区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分别作出重要指示。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障与预防疫情相关的口罩等防护用品、防治药品、医疗器械的价格稳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良好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现对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如下:

 一、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制止牟取暴利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规定,自觉依法诚信经营、稳定价格水平。

 二、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合理确定商品销售价格。要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要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合理制订与预防疫情相关的口罩等防护用品、防治药品、医疗器械的销售价格。

 四、严禁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

 五、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

 六、承担价格违法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构成价格欺诈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市市场监管部门已部署全面开展价格监管工作,严肃查处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共同监督,发现价格违法行为拔打1231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一经查实,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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