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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即将施行

 为规范建筑垃圾管理,进一步提升徐州市城市管理水平,改善环境质量,健全建筑垃圾处置管理长效机制,由市城管局组织起草的《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即将从4月1日正式施行,这标志着徐州市建设垃圾有效规范处置将迈上一个新台阶,对于推动建设垃圾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政府于3月19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市司法局和市城市管理局分别对新办法进行了解读。

 《办法》针对城市在快速发展、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乱卸倒、运输车辆未净车出场、沿途滴洒漏、交通违法等问题,以及建筑垃圾管理存在的建筑垃圾分类不到位、资源化利用率低、消纳场所和资源化利用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等问题,市城管局通过借鉴外地成熟经验、广泛征求各级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的基础上形成。《办法》全文共30条,明确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责任主体,强化了建筑垃圾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理念,规范了建筑垃圾处理程序。

 《办法》遵循筑垃圾处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基本原则,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发展,促进企业开展相关科研和投资建设项目,鼓励单位和个人优先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办法》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确定市、县(市)区、镇(办)三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应将建筑垃圾消纳和资源化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定了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为城管部门,市城管部门与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城管部门的建筑垃圾管理职责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同时,规定了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财政、水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职责。

 《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同时,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向城管部门申请建筑垃圾运输核准。

 《办法》明确建筑垃圾实施分类收集管理理念。鼓励具备现场分类条件的施工单位按照分类要求结合施工或者拆除步骤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鼓励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回收利用建筑垃圾。同时,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

 《办法》提出建筑垃圾管理的难点和重点是消纳, 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对消纳场所设置条件、管理使用等作了相应规定。

 《办法》对于装饰装修活动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存在乱堆乱放、污染环境等问题,也明确规定装修人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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