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合肥3月22日电(记者 苗子健)记者3月22日下午从安徽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对耕地的保护,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制约成片开发权力滥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安徽出台《安徽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暂行)》,对国家自然资源部《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自然资规〔2020〕5号)文件的有关要求进行细化,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自然资规〔2020〕5号)规定,对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市县区域内存在大量批而未供或者闲置土地的,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已批准实施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连续两年未完成方案安排的年度实施计划的四种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实施细则》结合安徽实际,对相关规定细化了认定标准。对“存在大量批而未供或者闲置土地”进行量化,以自然资源部下达的任务为标准,规定“未完成批而未供土地或者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即为“存在大量批而未供或者闲置土地”。对“开发区土地利用效率低下”进行量化,从国家每年组织开展的省级以上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的指标中,选取土地建成率、亩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亩均税收、综合容积率等4项重要指标,规定该4项指标均低于同级别、同类型开发区平均指标值50%的,即为“土地利用效率低下”。
《实施细则》规定,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召开成片开发范围内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充分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未经同意不得申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
为严格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细则》还规定了监督检查、实施评估、委托审批监管、责任机制等内容,确立了“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体系。要求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委托审批进行检查,并公开检查结果;对违规审批的,省政府将收回委托,并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