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1月9日从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了解到,为强化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督促各参建主体规范建设行为、履行质量承诺,山东省于近日印发《关于在住宅工程中推行质量信息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在全省商品住宅、保障性安居等住宅工程中推行质量信息公示制度。
根据《意见》,建设单位公示内容包括:工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主要建筑材料;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建筑节能信息;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服务制度、商品房售后服务单位名称及联系人、建设单位因故灭失时质量终身责任制承接机制。建设单位应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施工现场业主开放区域,及时分阶段向购房业主公示质量信息。鼓励通过“业主开放日”“先验房后收房”等活动,组织业主入户查看,提升住宅交付质量。
《意见》明确,主管部门公示内容按照“谁产生、谁掌握、谁公示”原则,通过部门官方网站等渠道公示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信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结果、联合验收情况等内容。(方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