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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发文明确:农村房屋通过验收后,村民可申请不动产登记

原标题:河南发文明确:农村房屋通过验收后,村民可申请不动产登记

 大河网·大河报记者 段伟朵 11月11日,记者获悉,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河南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管理办法(试行)》,提出,农村自建低层住房开工前应向乡镇政府提交施工图纸、施工人员信息等资料,乡镇政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开工;农村房屋通过验收后,村民可持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明确】农村自建低层住房,开工前应向乡镇府提交这些资料

 《办法(试行)》所指的农村房屋包括两类:农村自建低层住房,指村民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不超过三层的住房;农村其他房屋。

 《办法(试行)》提出,村民是农村自建低层住房建筑活动的实施主体,对房屋建设负首要责任,必须选择符合要求的设计图、施工方和监理方,并与施工方、监理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房屋保修期限和相关责任;应当自觉接受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村民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向乡镇政府提交施工图纸、施工人员信息等资料,乡镇政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开工。同时,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农村自建低层住房建设合同示范文本,免费提供给村民使用。

 农村自建低层住房完工后,村民向乡镇政府申请竣工验收。乡镇政府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建房人、施工方、技术人员等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

 农村自建低层住房的施工方,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明确施工现场的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等主要责任人,对承接的房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负主体责任。

 在建房过程中,村民和施工方应当选用符合国家和省级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方应当协助村民选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施工方应当劝阻、拒绝。

 【责任】农村房屋建设,相关部门承担终身责任

 《办法(试行)》明确,农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建筑许可、工程发包与承包、工程监理、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监督管理要求。

 建房人对农村其他房屋建设项目负首要责任,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管理制度,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完成报备,及时向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办法(试行)》提出,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应当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关建筑活动,严格执行房屋建筑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和现场安全负责,承担终身责任。

 另外,农村房屋所有权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对房屋质量安全是否符合用途改变后的要求进行技术鉴定,报乡镇政府审核后,依法提出申请并经有权机关审核办理。对发现擅自变更房屋用途的行为,乡镇政府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此外,农村房屋通过验收后,村民可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以及其他规定的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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