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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型研发机构可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原标题:山东新型研发机构可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为促进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有序健康发展,提升山东省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山东省委编办会同山东省科技厅、财政厅、审计厅、国资委、税务局,6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新型研发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提供了体制和机制保障。山东成为全国首个出台新型研发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办法的省份。

 近年来,新型研发机构作为科技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的载体,在储备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优化科技力量布局,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把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登记设立为事业单位法人,赋予其法人地位,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部署要求,创新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机制的重要举措,对于培育新型研发机构创新能力,规范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新型研发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应具备什么条件?《办法》明确,不纳入机构编制核定范围,以政府为主导,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为了社会公益目的、利用国有资产举办,按照非营利性规则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社会服务、人才培养等活动的研发机构可以纳入登记范围。通过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强化政府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企业、其他组织等举办的营利性研发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为确保登记质量,《办法》要求,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必须对其必要性、可行性、公益性、可持续性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预期贡献等进行充分论证,符合党委政府创新发展战略部署和总体布局。通过充分论证从源头上把好入口关,对符合标准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做到应登尽登。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对各级人民政府直接举办或由院士领衔建设并拟任法定代表人的新型研发机构,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流程办理。

 为畅通退出渠道,根据新型研发机构特点,《办法》规定了4种退出情形:举办单位决定解散、评估审核未通过、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法人证书被吊销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同时建立评估机制,法人证书有效期满时进行评估,做到“优胜劣汰”,保障政府投入落地见效。《办法》还提出,机构编制、科技、财政、审计、国资、税务等按照部门职能履行监管职责,实现标准互通、信息共享、结果互认,确保监管到位。(戴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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