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及市政工程 全面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并根治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近日安徽省住建厅下发文件,要求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有效期限为三年。
根据新规,今后凡是安徽省内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应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施工合同额8%-10%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工程建设项目,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时限上,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3个月内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
除了工程款支付担保形式上可以多样化,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期限原则上应与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保持一致。保证期限到期前30天,预计施工工期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单到期前办理延期手续。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承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载明担保额度、提供期限及其他事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还要在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中,对工程款支付担保予以明确约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依规处理。
为解决好支付理赔问题,防止出现欠款和扯皮推诿现象,安徽明确提出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有效期内,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性工程款,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施工进度款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同时将拖欠信息推送至省级实名制监管平台。
对发现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问题,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徽还将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工程担保公司将建设单位信用情况运用于工程款支付担保,实行担保费率差别化制度,资信良好的企业可适当降低承保费率和担保条件。(记者 吴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