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疫情价格政策提醒告诫函
2022年7月2日,新一轮疫情在我市出现,为坚决贯彻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有效应对疫情突发紧急事件,维护好全市重要民生商品、防疫物资以及相关服务的市场价格秩序,确保相关防疫用品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如下:
一、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江苏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
二、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粮油肉禽蛋奶等农副产品以及群众生活必需品经营者,要严防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违法行为发生。
三、口罩、酒精等防疫用品生产企业要自觉承担稳定价格的社会责任,通过改进工艺水平控制生产成本,严禁哄抬价格、大幅度提高出厂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发生。
四、各医药销售企业要切实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价格政策规定,严禁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发生。
五、电子商务平台等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加强价格公示,诚信守信经营,严防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发生。
六、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当尊重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权,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参与价格促销活动。发现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七、封控区域内超市等生活必需品经营者,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规定,自觉诚信经营,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者接受高价商品,不得大幅提高生活必需品价格。
八、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自觉接受价格监督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各类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将给予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价格法》第十四条所指的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交易场所提供者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充分利用媒体、群众、社会组织加强对市场价格的反馈功能,密切关注动态、加强跟踪监督研判,严密组织市场价格巡查,对群众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加大巡查频次,对性质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增强价格监管的影响力。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发挥价格共治作用,发现违法线索拨打12315投诉热线。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