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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将实施失业保险省级统筹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决策部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政府近日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失业保险省级统筹遵循依法统一、分级管理、规范运行、协同推进原则,以失业保险政策全省统一为核心,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基础,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经办服务和信息系统为依托,以基金监督为保障,推动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序实施。

在统一失业保险政策方面,全省将统一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核定办法,加快推进失业保险应保尽保。统一待遇标准确定办法,完善失业保险待遇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调整机制。统一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和失业保险相关待遇领取政策。省级统筹前由各市自行制定、与全省统一政策不一致的政策停止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市级政策设置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相关政策所需资金由省级统筹基金和市县政府分担,2023年市县政府共同分担比例为20%,过渡期内每年增加20%,第五年提高至100%。

《实施意见》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一集中管理,全额缴拨,统收统支。基金统收方面,除青岛市外,各级税务部门征收的失业保险费统一缴入省级国库,再定期转入省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转移收入、其他收入等通过各市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归集到省级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再由省级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转入省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青岛市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按规定上解省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2022年12月31日各市的失业保险累计结余基金封定作为历史结余基金,存放在各市财政专户,各市应付未付款项按要求结清。

《实施意见》统一了责任分担办法。省级统筹后,各市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内当期收支缺口,原则上按省级统筹基金承担70%、市县政府承担30%的比例进行分担,具体分担比例根据失业保险省级统筹运行绩效评价结果、各市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在5%内适当调整。市县政府分担部分先从封定的历史结余基金中列支。当年基金收支缺口由省级统筹基金垫付,次年确定分担数额和资金上解时间。

《实施意见》还要求经办服务管理与经办信息系统统一。全省加强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在参保登记、权益记录、转移接续、待遇领取等方面实现全省标准统一、流程规范、服务便捷、异地通办。升级优化业务信息系统、资金管理系统,支持全省实时联网通办,推进业务经办和基金财务数字化监管,推进社会保障卡实体卡和电子卡全面应用。(张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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