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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严查防疫药品及用品价格违法行为

黄淮网(费坚真)  近期,为进一步加强防疫药品及用品价格行为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行动,及时发布价格政策提醒告诫,全面加强“四类”药品和防疫物资价格监管,严厉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截至目前,已检查各类零售药店873家,办理涉疫情防控价格投诉举报9件,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经开区某药品经营企业涉嫌哄抬价格案

12月13日,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该区蟠桃六期某药品经营企业高价销售美林牌布洛芬混悬液。执法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对该店进行执法检查。

经调查,该店在销售购进的同一批次布洛芬混悬液时不断提高销售价格,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指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价格违法行为。

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其立即整改并立案查处。

二、鼓楼区某药品经营企业涉嫌哄抬价格案

12月13日,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位于该区华润路上的某药品经营企业在销售连花清瘟胶囊时,强制搭售布洛芬缓释胶囊、复方金银花颗粒等药品。执法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对该店进行执法检查。

经调查,该店涉嫌在销售连花清瘟胶囊的过程中搭售指定商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指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价格违法行为。

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其立即整改并立案查处。

三、睢宁县某药品零售有限公司涉嫌哄抬价格案

12月6日,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12345举报线索,对该县某药品零售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该公司销售的连花清瘟胶囊和连花清瘟颗粒在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药品销售价格,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价格违法行为。

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其立即整改并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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