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淮网(费坚真) 为进一步加强近期防疫药品及用品价格管理,徐州市市场监管局加强价格政策提醒告诫,迅速查处涉疫价格违法行为,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希望有关主体和经营者以此为戒。
案例一:贾汪区某诊所涉嫌哄抬价格案。
12月15日,贾汪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贾汪区中安农贸市场某诊所高价销售对乙酰氨基酚片。执法人员立即启动案件核查程序,赶赴现场对该诊所进行执法检查并及时固定证据。经调查,该诊所在销售的对乙酰氨基酚片进价为14元400片, 平时销售价格为2元20片,现销售价格为50元20片,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指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价格违法行为。贾汪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其立即整改并立案查处。
案例二:鼓楼区某药品经营企业涉嫌哄抬价格案。
12月16日,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位于二环北路的某药品经营企业在销售散列通时,强制搭售其他药品。执法人员立即启动案件核查程序,赶赴现场对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并及时固定证据。经调查,该店在销售散列通的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药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指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价格违法行为。
鼓楼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其立即整改并立案查处。
案例三:泉山区某卫生服务站涉嫌不正当价格行为案。
12月16日,泉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该区某卫生服务站指定数量销售新冠检测试剂。执法人员立即启动案件核查程序,赶赴现场进行执法检查并及时固定证据。经调查,该卫生服务站要求购买新冠检测试剂的市民每人必须购买5份以上,每份售价15元,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构成了《江苏省价格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所指的“以指定种类、数量、范围等限定方式,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泉山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其立即整改并立案查处。
以上案例查处结果将于结案后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