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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印发《安徽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规范全省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正向引导融资租赁行业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据了解,近年来,全省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平稳,但与部分先进地区相比存在一定差距,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匹配,需要加强政策引导,支持融资租赁行业充分发挥金融服务“毛细血管”作用,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加专业化金融服务。此次出台的《实施细则》共有五章、三十六条,从设立变更终止、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等多方面,对融资租赁行业进行了细化监管。其中,明确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资金来源为出资人真实合法的自有资金。

 《实施细则》明确,可能导致三个月内应偿付(兑付)的负债总额中超过50%部分无法按期偿付(兑付)的重大流动性困难;标的额超过公司净资产30%的重大待决诉讼、仲裁;超过公司净资产30%的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公司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等,融资租赁公司发生这些事项,应当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直接或间接在境内外上市、发行债券、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或者发生其他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债务;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赔偿责任等,融资租赁公司发生这些事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融资租赁兼具“融资+融物”双重属性,在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服务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实施细则》规定,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根据国家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对集成电路、智能机器人、节能环保、网络基础设施和高端装备制造等符合国家和本省发展导向产业,适当调整业务集中度和关联度要求。(记者 何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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