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民生计量领域市场经营秩序,遏制“短斤缺两”计量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消费权益,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为期5个月的全省电子计价秤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全省市场监管部门迅速行动、上下联动,全面推进综合整治工作,取得良好成效。现公布一批电子计价秤计量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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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南禅寺商场某食品店商品量计量违法案
2023年7月5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对南禅寺商场某食品店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上门推销人员手中购得可以进行计量作弊的电子计价秤1台。根据留存的视频显示,举报人以25元/千克的价格购买了兰竹荔枝1盒,使用店内的电子计价秤称重为0.85千克,举报人用自己的秤自行称重为0.71千克,当事人对上述视频内容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承认主观上采用数字键调控造成短斤缺两。
当事人销售水果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违反了《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并纠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经执法人员跟踪督查,涉案计量器具已销毁,当事人重新购置合格的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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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泉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个体工商户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3年7月7日,徐州市泉山区市场监管局在计量专项检查中发现,泉山区立达路农贸市场某个体工商户在销售光鸡时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执法人员发现,该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具有欺骗性特征,按顺序连续按下“3”键、“去皮”键开启作弊功能,按“单件1”键称重结果增加5%,按“单价2”键称重结果增加10%,按“单价3”键称重结果增加15%,按“单价4”键称重结果增加20%,按“单价5”键称重结果增加25%,按“单价6”键称重结果增加30%,按“单价7”键称重结果正常,关机重启后电子计价秤恢复正常。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徐州市泉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经执法人员后续行政指导和跟踪督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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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日用百货商店销售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3年5月23日,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反映武进区某日用百货商店销售存在作弊功能的电子计价秤。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联合相关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对该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用于销售的电子计价秤6台。经法定计量技术机构人员现场初步检定,当事人销售的电子计价秤涉嫌存在问题,需做进一步技术检定。2023年5月27日,武进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相关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出具的《检定结果通知书》,6台电子计价秤检定结论均为不合格,可通过“数字1+去皮”按键设置6档调节功能,每1千克分别增加重量0.05千克、0.1千克、0.15千克、0.2千克、0.25千克、0.3千克。调查期间,当事人未对检定结果提出异议。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计量法》相关规定。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销售的电子计价秤,作出罚款415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相关线索移送涉案电子计价秤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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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电子产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3年5月22日,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某电子产品经营部时发现14台无铅封的电子计价秤。经相关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14台电子计价秤因无铅封、铭牌没有标注于明显位置、面板设置隐藏按钮等原因,均被判定为不合格计量器具。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销售的电子计价秤,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相关线索移送涉案电子计价秤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经执法人员后续检查,当事人已不再销售电子计价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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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广陵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水产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3年7月18日,扬州市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广陵区某水产店涉嫌使用不合格电子计价秤。经查,2023年4月,当事人从上门推销商贩手中购买型号为ACS-30的电子计价秤1台,并使用该电子计价秤在石塔农贸市场销售水产。案发时,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用500克标准砝码校验,显示数据为660克,与实际数据误差为160克。经相关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检定,该电子计价秤可通过输入键3→清零→M1或M2或M3或M4来改变电子秤称重数据,检定结果为不合格计量器具。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扬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九款。扬州市广陵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扬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作出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经执法人员跟踪督查,当事人已重新购置合格的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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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个体工商户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3年8月15日,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管局在电子计价秤专项整治活动中,发现某个体工商户使用的2台型号为ACS-50的电子计价秤均可通过M1-M7按钮更改示值,涉嫌存在作弊行为。经查,2023年2月起,当事人将上述2台电子计价秤分别用于猪肉和水产的称重计价,未按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经相关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对涉案的2台电子计价秤进行检定,结论均为不合格。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经执法人员跟踪督查,当事人已重新购置合格的计量器具。
下一步,省市场监管局将持续推进电子计价秤综合整治,深化法治监管、智慧监管、信用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为消费者创造一个安全、放心、满意的市场环境。
信息来源:江苏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