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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补充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扩大

为保障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切实减轻用人单位工伤待遇支付负担,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近日,安徽省人社厅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补充工伤保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明确参保范围。将我省现行的补充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从已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扩大至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其他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完善参保方式。明确补充工伤保险参保主体为用人单位、属地管理权限和承保机构条件。补充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被保险人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工作人员),保险人为商业保险机构。新业态从业人员等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投保人,可为新业态从业人员个人或其服务的平台企业及所属行业协会等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原则上在工伤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其中,行业或系统性单位,集团本部和分支机构可在工伤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工伤保险,也可整体在集团本部工伤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新业态从业人员等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就业地参加补充工伤保险,也可在其服务的平台企业或所属行业协会所在地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确定缴费标准。明确用人单位、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建设项目缴费标准。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暂未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的,可由新业态从业人员个人或其服务的平台企业及相关单位缴费。明确待遇项目。

 明确补充工伤保险待遇赔付项目和参考标准。按照参加工伤保险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出了待遇项目和标准参考。细化赔付和鉴定规定。明确补充工伤保险伤害确认赔付情形和劳动能力鉴定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承保商业保险机构可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进行赔付情形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由承保商业保险机构依据承保合同规定进行赔付情形认定。明确补充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与国家标准保持一致。(记者 马冰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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