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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3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五批)

黄淮网(费坚真 通讯员 徐仕评)  近年来,徐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认真贯彻落实省局《2023江苏省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在全市范围内持续开展“铁拳”工作,查处了一批有影响力的案件。按照省局统一部署,12月1日,徐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2023年第五批典型违法案例。

案例一: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丰县某农资店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22年9月25日,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对丰县某农资店销售的青岛某化肥有限公司经销的复合肥料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判定,总养分和总氮含量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以2800元/吨的价格从青岛某化肥有限公司购进10吨涉案复合肥料,以3400元/吨价格销售,案发前已销售完毕。涉案复合肥料货值共计34000元,违法所得6000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召回该批次不合格化肥,并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罚款34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农资安全无小事,农民增收是大事。”复合肥料是粮食的“粮食”,肥料质量事关农民增收,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对农资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了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和坑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了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农民群众用上放心肥、放心农资,为全面规范农资市场经营秩序,高质量完成春耕生产任务保驾护航。

案例二: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沛县某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案

2023年5月22日,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反映沛县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网店销售的“毛孔收缩精华液”化妆品宣传有美白功效及刷单行为。经查,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某美妆工具专营店”从事化妆品销售活动。2023年5月初,当事人开始销售某普通化妆品,其在网店上该化妆品的销售页面使用了“14天去黑头,20天磨皮焕肤、收缩毛孔去黑头祛痘印痘坑修复精华液补水乳美白、使用前后效果肉眼可见…”的广告用语,并采取不同人脸(使用15天后、使用20天后、使用26天后、使用30天后等)对比图片等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美白作用的方式,虚构使用商品效果。

同时查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用当事人自己的拼多多帐号一次购买10万件上述化妆品,下单后再使用当事人的帐号将价格改成0.01元,收货地址填写的和发货地址一致,由当事人网店虚假发货,取得快递单号后上传到拼多多平台,然后由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签收,签收后用当事人的帐号确认收货。当事人虚构交易系对其经营商品的销售状况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及采取虚构交易的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网络购物已成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普遍方式,人们习惯先看销量再决定是否购买,一些商家利用信息的不对等性,采取虚构交易或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对其售卖的商品进行虚假宣传。该行为有违客观真实原则,不仅破坏了网络交易平台的公平交易规则和信用评价体系,损害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更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误导消费者进行购物决策。通过对此类行为的依法查处,维护了网络公平竞争环境,提高了商家的守法意识,维护了消费者权益。

案例三:新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沂市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未经认证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案

2023年5月15日,新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交警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新沂市某电动车经营门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未经认证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经立案调查发现,当事人待销的6辆未经认证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货值金额29030元,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新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当事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是部分百姓日常生活不可缺少代步工具,必须经过认证方可出厂、销售。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查处未经认证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的行为,有效防止不合格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流入市场,确保安全第一,生命有保障。

案例四:云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云龙区某电子电器商行经销侵权电池案

2023年3月20日,云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称云龙区某电子电器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聚能环3代)电池。经立案调查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3月2日,购进“南孚”(聚能环3代)电池5号电池3900粒(另赠送100粒),购进“南孚”(聚能环3代)电池7号电池2100粒,上述两种规格的电池进价均是0.60元/粒,进货款共3600元。据当事人自述,因试用后发现涉案赠送的电池待电时间短,故涉案的“南孚”5号、7号电池均未销售。上述涉案电池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销售涉案电池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行为,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云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侵权电池6060粒,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南孚”电池作为群众常用产品,市场占有率高、销量大,通过严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电池案,切实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此类产品时,到有正规渠道资质的经营场所,细心查看商品的包装、标签、防伪标识等是否清晰、完好,若不慎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或遇其它消费权益受侵害事件时,请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案例五:泉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东某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技术规范要求保养电梯案

2023年2月16日,泉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徐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对某社区电梯故障问题的交办单”,立即联系物业单位和负责维保电梯的广东某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案当事人),提出整改修复要求。当事人立即向电梯生产厂家购买配件并于当日下午2点修复。执法人员通过电梯无纸化维护保养系统查询到该电梯近期两次的维护保养记录,未发现有轿厢内显示屏损坏故障记录。经查,2022年4月13日当事人发现电梯轿内显示不亮,建议更换,并将电梯急(维)修单送达物业单位,因物业单位未拨付维修费用未修复。当事人于2022年7月6日制作《电梯维修工程报价单》再次要求拨付960元用于更换轿内显示板维修此案问题电梯,因物业单位仍未拨付维修费用仍未修复。当事人在2023年1月31日和2023年2月14日两种方式记录中第19项“轿内显示、指令按钮、IC卡系统”维保情况中均勾选正常,未如实记录轿内显示板损坏故障。当事人在维护保养电梯时未对电梯故障如实记录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及《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五条之规定,属于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行为。泉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是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电梯维保单位未严格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作业,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此案的查处,督促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取得了“查办一案、警示一片、让违法者付出代价”的执法效果。

案例六: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沛县某购物中心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拒不改正案

2023年9月18日,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沛县某购物中心销售的某品牌月饼包装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4.2包装层数的要求,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改正。2023年9月28日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当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11日购进涉案月饼五盒,零售价158元,2023年9月28日该月饼已售出4盒。当事人未履行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义务,且拒不改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案发后,当事人随即改正违法行为,剩余月饼做下架处理。

典型意义:食品和化妆品与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市场上部分商品还存在包装过度、不环保、不节约的情况,超出了包装本身的基本功能。过度的包装既浪费了资源能源,又增加了消费者负担,产生的包装废弃物更是对环境造成污染,需要加以规范和引导。《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标准已于2023年9月1日起实施,在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的同时,对于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应给予适度处罚,从而督促生产经营者更好地落实主体责任,既有效维护了消费者权益,又有利于形成绿色节约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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