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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最新通知:有序授权民营企业承接职称评审自主权

4月4日,安徽省人社厅发发布通知称,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密集、技术实力较强、内部管理规范、有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鼓励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民营企业联合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程序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开展职称自主评审工作。

 持续畅通申报渠道

 据通知,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不受户籍、档案等因素制约,原则上均由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履行审核、公示、推荐职责。民营企业劳务派遣人员以及其他非正式用工人员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或人事代理机构会同用工单位共同履行审核、公示、推荐职责。自由职业者可通过托管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申报职称评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承担兜底服务责任。

  各地要积极主动提供服务,帮助民营企业建立职称申报账户,指导民营企业为职称申报人员建立个人申报账户,确保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合法权益。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实行与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同等待遇,取得的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全省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一律向评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开放。

 有序授权民企承接职称评审自主权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持续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按照属地化、专业化和规范化原则,遴选具有专业优势、服务能力强、行业自律水平高的社会组织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密集、技术实力较强、内部管理规范、有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鼓励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民营企业联合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程序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开展职称自主评审工作。

 建立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的遴选和退出机制,确保承接职称评审工作规范有序,稳妥推进。鼓励有条件的地市根据民营企业发展需求,适时组建相应专业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委员会,面向当地民营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开展相应级别的职称评审工作。

 科学制定称评审标准

 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标准要充分体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特点和工作实际,各职称系列(专业)制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应广泛征求民营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的意见,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注重市场认可和对企业的实际贡献,对论文不作硬性规定,同时淡化数量要求,推行代表性成果制度,专利成果、技术解决方案、创新突破、工艺流程、标准开发、成果转化等均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不具备规定学历,但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破格。支持民营企业专家参与评审,与民营企业相关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专家评委库,要吸纳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专家。

 积极支持具有职称评审权限的龙头和链主企业贴近民营企业用人需求,制定本企业职称评审标准。

 探索创新职称评价方式

 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可采取评审、答辩、考核认定、考评结合、实际操作、成果展示等形式,提高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多样性和科学性。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不受民营企业岗位数额限制。

 严格落实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有关规定,减少重复评价。对民营企业引进和培养的海内外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可根据其业绩水平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

 民营企业博士后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出站后继续留在企业的可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

 做好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互通的评审工作,探索将贯通领域从工程系列逐步扩大到农业、艺术、体育等职称系列,拓展民营企业人才发展空间。

 鼓励从事数字经济领域工作的各类民营企业从业人员积极参加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对取得高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作为申报高级职称重要参考;取得中、初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认定具备相应系列(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重要条件。

 大力提升服务水平

 强化职称政策宣传力度,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各地人才服务机构、工商联、科协以及有关社会组织职能优势,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政策解读,确保职称政策及时公开、通俗易懂。

 加强对民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人员的职称业务培训,切实将职称政策宣传到位、学习到位、落实到位,确保职称政策宣传到每一个民营企业,保障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权利。

 持续完善安徽省专业技术人才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全面推行职称申报、受理、评审、公布、发证等全过程一网通办,并提供职称信息查询服务。坚持评以适用、以用促评,促进职称评审结果与民营企业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鼓励民营企业将职称评审结果作为确定专业技术人才考核、晋升、绩效、薪酬等事项的依据。

 切实加强评审监管

 建立民营企业职称评审监管机制,健全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职称监管体系,推进全程监管服务。推行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双随机”监管,加强事中事后抽查巡查、问题线索倒查复查,从严查处材料造假、暗箱操作等行为。

 民营企业要严格按照核准备案的专业领域和区域范围开展职称评审工作,不得多头重复评价、交叉评价和强制评价。

 对存在制度缺失、管理混乱、评审质量不高、社会反映较大等情形的,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暂停评审工作直至取消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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