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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4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黄淮网(费坚真 通讯员 徐仕评)  徐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市场监管执法稽查、投诉举报工作会议暨202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部署会精神,紧紧围绕“讲政治、保安全、促发展、强监管”工作主线,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有影响力、震慑力的典型案件。5月24日,徐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年第三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铜山区市场监管局涉罪移送某网络平台经营者销售侵犯他人商标注册专用权的化妆品案

2023年8月2日,铜山区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称在铜山区某化妆品店购买的化妆品涉嫌为假货,涉及的有资生堂集团旗下品牌、lv集团旗下品牌、欧莱雅集团旗下品牌及悦诗风吟品牌等化妆品。经品牌持有方鉴别,上述化妆品均系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被举报人提供了产品来源,并有证据证明不知道其销售的化妆品为假货,铜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停止销售,并没收涉案化妆品。

铜山区市场监管局对被举报人假冒化妆品的来源方进行调查,涉及自然人李某,铜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责令李某停止销售侵权商品。根据李某提供的证据,本案上游经营者借助于网络平台销售涉案假冒化妆品,据执法人员已经掌握的网店资金流水,涉案金额已达2200余万元。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铜山区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正在侦办当中。

典型意义:本案源于消费者投诉举报,执法人员深挖案件线索,通过技术手段获取相关证据。因案件涉及全国29个省份,违法经营额巨大,为更有利地惩治商标侵权犯罪行为,故本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经销商,办案机构依法给予了教育引导和相应的处理。

案例二:睢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商标注册专用权的防水卷材案

2023年10月19日,睢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睢宁某工程项目使用的防水卷材进行检查,经商标权利人鉴定该卷材为商标侵权商品。承建方山东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现场不能提供上述防水卷材的进场查验记录及该批产品的相关证明文件,执法人员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发现,当事人为涉案工程项目防水项目承建方,其购进涉案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1450㎡,购进价格27元/㎡;购进涉案预铺式高分子自粘胶膜防水卷材(非沥青)1840㎡,购进价格18元/㎡,货值共计72270元。至案发时,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已使用10㎡,预铺式高分子自粘胶膜防水卷材(非沥青)已使用40㎡。当事人在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揽经营活动中,使用侵权防水卷材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睢宁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剩余未使用的防水卷材,罚款21681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财产,不仅是商品的标识,也是品牌声誉的象征,在交易过程中,代表着商品的质量和信誉。在市场经济竞争激烈的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给企业和消费者带来了一定影响。睢宁县市场监管局通过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稳定,让品牌在更好地服务消费者的同时,也能够获得公平公正的商业机会。

案例三:睢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种子门市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和颗粒磷肥案

2023年5月26日,睢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种子门市销售的复合肥料(中氯)(50kg/袋)、复合肥料[含氯(高氯)](50kg/袋)、颗粒磷肥(40kg/袋)进行抽检。经检验,结果为不合格。2023年6月2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的库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产品。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复合肥料和颗粒磷肥是从江苏某化肥有限公司抵帐购进,共200袋复合肥料(中氯)(50kg/袋)100元/袋、200袋复合肥料[含氯(高氯)](50kg/袋)100元/袋、50袋颗粒磷肥(40kg/袋)35元/袋。案件调查过程中,涉案产品的生产企业已对不合格的复合肥料和颗粒磷肥进行召回。当事人在上述产品购进期间未销售。经核实、计算,认定当事人货值金额共计4175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和颗粒磷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睢宁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作出罚款70975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复合肥料的单一养分配比,是针对不同的土壤环境和农作物品种的合理分配,单一养分不合格的复合肥料,容易形成因施肥效果不佳的追加施肥,导致农作物对其他单一养分吸收不完全,劣质化肥流入市场严重影响农民收成,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睢宁县市场监管局通过对化肥坚持常态化质量执法检查,有效地维护了销售化肥的经营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净化了生产源头和流通市场,保障了化肥产品质量安全。

案例四:贾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徐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4年3月21日,贾汪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案件线索,称徐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整备质量造假、数据明显失实,并出具了虚假报告。2024年3月25日,立案调查发现,当事人2024年3月4日出具的编号为161***(苏CTY***)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显示:空车重量为16686kg。

经调取当日检验监控视频查证:苏CTY***重型自卸货车实际重量为22040kg,当事人伪造了原始数据。该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贾汪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执法机构将继续强化对检验检测行业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有力打击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规范检验检测服务市场秩序。

案例五:云龙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徐州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3年11月9日,云龙区市场监管局接案件线索,称徐州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天猫网店,发布的推销男用滋养膏广告涉嫌违法。

2023年11月30日,经立案调查发现,当事人在其推销的两款男用滋养膏产品的图文宣传中,使用的用语及数据含有夸大性功效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费(委托他人设计制作费)6000元。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已对涉案广告内容进行了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云龙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其作出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利用虚假和没有依据的数据宣传自己的产品,使用夸大、暗示的方法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本案的查处,有利于规范互联网广告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

案例六:沛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3月8日,沛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且未主动告知消费规则和防止食品浪费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沛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3月1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已按规定整改到位,现场已张贴和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及防止食品浪费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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