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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4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黄淮网(费坚真 通讯员 徐仕评)  徐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市场监管执法稽查、投诉举报工作会议暨202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部署会的精神,紧紧围绕“讲政治、保安全、促发展、强监管”工作主线,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有影响力、震慑力的典型案件。8月2日,徐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2024年第四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徐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徐州某汽配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案

2023年2月22日,徐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徐州某汽配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汽车配件。经查证,当事人销售的23个品种型号汽车配件产品侵犯了两个注册商标专用权,非法经营额27620元,尚未销售。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汽车配件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徐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194件,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是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重要方式。通过专项行动保护商标专用权,不仅能够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更是激励国内自主创新、创建自主品牌的需要。对侵犯商标权、商业秘密以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有效打击,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也是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

案例二:沛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徐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2023年8月31日,沛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徐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

经查,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标题为“重磅!沛县教育局发布2023年初中、小学施教范围,家长请速看”,其开发房地产位处某学校施教区,步行5分钟即可达某学校等广告内容。涉案广告系当事人2023年6月21日委托山东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并利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费用包含在项目营销推广总费用内,无法拆分计算。当事人发布含有“步行5分钟即可达某学校”内容房地产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沛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对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房地产广告内容要真实、准确、合法,不得虚构或夸大事实,误导消费者。该案件“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标识项目位置”的做法违反了广告的真实性,可能导致消费者对项目位置产生误解,损害消费者权益。此案的查办,打击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新沂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沂市某电动车门市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4月1日,新沂市市场监管局监督检查发现,新沂市某电动车门市正在销售的7辆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大于350mm,涉嫌为不合格产品。经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尺寸限值项目均不符合GB1776-2018标准要求。

2024年4月30日,立案调查后发现,当事人为迎合部分消费者的不当需求,自行改装了涉案7辆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该批涉案电动自行车价格分别为1200元/辆和1300元/辆,上述涉案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合计8700元,尚未售出,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新沂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其作出没收涉案不合格的7辆电动自行车,罚款1305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改装或加装电动自行车后座,加大鞍座长度,会导致电动自行车车身变宽、变长,车辆容易丧失平衡,造成剐蹭事故。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直接影响行车安全,损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打击此类涉及民生安全的质量违法行为,杜绝不合格产品经营销售,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是市场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本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了电动自行车行业经营秩序。

案例四:新沂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沂市某杂品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案

2024年4月11日,新沂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某杂品经营部正在销售的20台家用燃气灶无熄火保护装置。

经立案查证,当事人从临沂批发市场购进上述涉案家用燃气灶,无进货票据,至案发时尚未售出。上述涉案家用燃气灶无熄火保护装置,属于不符合国家标准(GB16410-2020)产品,货值金额合计为655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燃气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新沂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改正,对其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20台,罚款655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熄火保护装置是燃气灶具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保护装置,当遇到灶火被风吹灭、汤汁浇灭等意外熄火情况后能自动切断气源,防止意外发生,如果燃气灶没有熄火保护功能,一旦意外熄火,气体还会继续冒出,这就可能会引起火灾或者煤气中毒等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本案的查处有力督促了经销商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严格把控进货质量关,对相关市场主体起到了警示、震慑作用。

案例五:贾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苏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4年5月17日贾汪区市场监管局发现江苏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经立案调查发现,当事人在对徐州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某染整有限公司污水项目检验检测中,二氧化氯项目检测未能在《水质 二氧化氯和亚氯酸盐的测定连续滴定碘量法》HJ551-2016规定的采样后30 min内进行分析,导致数据、结果存在错误的情况下,出具了3份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方法,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属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贾汪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执法人员通过日常执法检查,仔细核对检验检测环境、检测人员能力、技术规范等信息,强化对检验检测行业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切实形成震慑作用,有力打击了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规范了检验检测服务市场秩序。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

案例六:云龙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12月13日,云龙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王某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

经查,王某于2023年12月初从广州某服装批发市场摊贩处购进带有斐乐、祖始鸟、迪桑特、可隆等商标的服装,共购进30件,购进价格2060元,均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经案涉商标权利人鉴定,涉案服装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已销售涉案服装4件,销售金额796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云龙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销售的侵权服装26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和市场秩序,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能够产生深远影响。市场监管部门有力震慑和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保护了注册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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