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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场准入,三部门重磅发声

近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有关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出席介绍情况,并答记者问。

将更大力度优化市场准入环境 进一步提振发展预期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抓好《意见》贯彻落实,加强统筹协调,持续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体系,更大力度优化市场准入环境,进一步提振发展预期,加快形成“标准引领准入、清单规范准入、场景促进准入、试点放宽准入、监管保障准入”的新格局。

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修订工作进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修订工作,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正会同商务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有序推进新版清单修订,目前已形成了修订版,将按程序报批后印发实施。新版清单将全面贯彻落实《意见》要求,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证照分离”制度改革以及新一轮机构改革等紧密衔接,推动清单事项进一步缩减,为高质量发展释放更多改革动能。

在深海、生命健康、新型能源、人工智能等领域再推出一批市场准入特别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我们将落实《意见》要求,加大放宽市场准入试点力度,加快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

一是开展新业态新领域准入试点。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重点领域和重大生产力布局,在深海、生命健康、新型能源、人工智能等领域再推出一批市场准入特别措施,积极探索更加高效便捷的准入机制,推动重点领域创新成果应用,提升市场准入效率。

二是优化市场准入流程管理。进一步简化准入程序,优化准入审批流程,对涉及审批条件较多影响准入的,通过试点简化审批条件。同时,通过试点,探索建立与放宽市场准入相适应的综合监管体系,加快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觉、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格局。

三是加大试点经验的复制推广。《意见》要求抓好已部署的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落地实施,做好政策评估和经验推广。商务部近期已开展海南、深圳等特别措施的评估督导,对一些成熟的、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措施,在更大范围推广应用。

全面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工作,杜绝给地方、基层增加负担

国家发展改革委:

◎时间安排上,今年进一步扩大评估范围,明年起逐步实现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全覆盖,常态化开展效能评估工作。

◎评估指标上,指标体系将考虑由“全国通用指标+地方特色指标”构成,全国通用指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发布,地方特色指标由各地根据实际设置,适当体现地方特色,鼓励基层改革创新。

◎评估结果上,严格落实有关要求,评估结果主要为各地市场准入制度建设工作提供参考,评估工作明确不搞排名,杜绝给地方、基层增加负担。

通过开展效能评估,全面反映和科学评价各地市场准入环境,推动市场准入制度各项要求扎实落地,不断提升政府准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破除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的“玻璃门”“弹簧门”和“旋转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首先,持续深化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改革。

◎深入贯彻落实《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法规范引导新设公司合理确定认缴期限,稳步推进存量公司依法调整出资期限,及时依法纠正公司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情形。

◎加快出台《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依法明确注册资本明显异常判定标准和程序、豁免调整出资期限的条件和要求、另册管理等内容。

◎在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领域,会同相关部门研究依法分类设定注册资本实缴范围、比例和期限。

◎研究完善非公司经营主体依法按期出资的管理制度。

◎加快推动建设全国统一的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系统,强化智慧准入。

其次,持续健全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法律制度。

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活力和秩序、效率和公平,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改革导向,依法加快研究制定经营主体登记基础法律制度,明晰经营主体登记管理基本原则,研究统一基础法律概念术语,完善登记事项管理、营业转让、商号管理、经营主体租赁承包等制度规则,强化经营主体欺诈法律责任追究,加快推进制度创新,填补制度空白,加速构建与国际通行商事规则有效对接的法律制度规则。

最后,严格监管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

◎坚持事前预防和事后惩治同步推进、监管执法和宣传倡导同步推进、纠治典型案件和加强制度建设同步推进,坚决破除市场准入壁垒。

◎对自然垄断企业开展垄断性业务和竞争性业务的范围进行监管,防止有关企业利用垄断优势向上下游竞争环节延伸或排除、限制上下游竞争环节开展市场竞争。

◎聚焦人民群众和经营主体关注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纵深推进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纠治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交易对象、排除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经营活动等不当市场干预问题,破除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的“玻璃门”“弹簧门”和“旋转门”。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持续精简优化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一、持续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内容。

积极配合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持续精简优化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对市场监管领域食品生产经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等列入负面清单的事项,通过推进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修订工作,加强安全技术规范建设,不断提升清单事项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二、持续推进许可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依据设定和实施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持续完善《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对市场监管领域所有行政许可事项,结合审批层级和审批对象的类别、专业等情况,逐项细化许可基本要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等内容,不断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能。持续强化审批的规范性,加强行风建设,优化窗口服务,完善监督机制,落实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等制度,着力提升服务效能。

三、将持续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

建立许可事项与经营活动的对应关系,为经营主体提供更加规范的登记服务。积极履行"双告知"职责,在办理经营范围登记时,告知企业经营活动涉及需要办理的具体许可审批事项;强化信息共享,将企业信息及时推送告知,便于有关主管部门及时纳入监管,实现监管协同。

四、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提升市场准入效能。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决策部署,牵头推动开办餐饮店等多项“一件事”高效办理。指导各地切实优化业务流程、加强业务协同、打通业务系统、强化数据共享,大力推进政务服务“减时间、减环节、减材料、减跑动”,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

将全面推进实施“两张清单”

商务部: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属于国民待遇的一部分,适用于境内外各类经营主体。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属于外商投资管理的范畴,仅适用于境外投资者。此前,这两张清单在调整中已经做到了紧密衔接。

一、在制度设计上,明确了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境内外投资者统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二、在具体事项上,“两张清单”做到了协同调整,对外资放开准入限制的,对内资同步放开;对内资设定准入门槛的,原则上对外资同步适用,但不得违反国际协定和承诺。

三、在落地实施中,在不减损现有经营主体准入机会的前提下,坚持国民待遇原则,持续清理和破除有碍公平准入的各类壁垒,保障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获得准入权利。《意见》的要求是对已有成熟做法的明确和固化,也是加强“两张清单”衔接的重要制度成果。

持续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

商务部:

一、在持续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方面

《意见》作出了放宽准入方向性安排和重点领域针对性安排,提出对不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可以依靠市场充分竞争提升供给质量的服务业行业领域逐步取消准入限制。

同时,持续优化经营主体准入环境,清理不合理的准入限制和违规设置的准入障碍。

二、在加快构建优质高效服务业新体系方面

推动服务业供需更加适配,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优化服务供给,提升服务品质,丰富消费场景,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

三、在进一步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方面

聚焦重点环节,分领域推进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升面向制造业的专业化、社会化、综合性服务能力。

四、在做强做精服务品牌方面

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生产性服务业品牌,打造服务质量好、创新动能足、带动作用强的服务业品牌,以品牌建设带动服务消费市场新增量,释放消费新潜力。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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