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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4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五批)

徐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市场监管执法稽查、投诉举报工作会议暨202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部署会的精神,紧紧围绕“讲政治、保安全、促发展、强监管”工作主线,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有影响力、震慑力的典型案件。9月19日,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第五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苏某机车有限公司出厂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电动正三轮摩托车产品案

2024年4月2日,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苏某机车有限公司认证产品生产销售情况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28日销往山东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5辆电动正三轮摩托车与生产成品待售区存放的8辆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均为未取得认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涉案摩托车售价1980元/辆,成本为1900元/辆,货值25740元,违法所得400元。当事人擅自出厂、销售未经认证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丰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电动摩托车的质量安全事关驾驶人及路人的交通安全,查处电动摩托车违法的典型意义不仅体现在对交通安全的保障和对市场的规范上,‌还包括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打击非法改装、‌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从而确保市民的出行安全和电动摩托车市场的健康发展。

案例二:睢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徐州某家具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4月2日,睢宁县市场监管局对徐州某家具有限公司在京东平台上经营的某旗舰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其产品详情页中,发布使用伪造的检验报告作证明材料的虚假广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列举的虚假广告情形。因当事人无法对涉案广告费用的计算提供相关证据,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睢宁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涉案广告,对其作出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遂即将上述产品详情页的宣传内容删除。

典型意义:当事人在产品详情页中放置虚假检验报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以此提高产品销售量,该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对于电商家具行业来说,诚信和透明是至关重要的。消费者在购买电商家具产品时需要得到准确的信息以便做出正确的决策。通过案件的查处,让所有电商家具经营企业都能引以为戒,共同维护一个健康、公平的市场环境。

案例三:邳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邳州市某食品商行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4年3月6日,邳州市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某食品商行经营的淘宝网店的普通食品广告中使用“去胃火”、“除湿”、“调理内分泌”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医疗用语。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1月始,在淘宝网的网店网页上架普通食品并投放上述涉案广告,广告费用733.08元。当事人发布普通食品广告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邳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停止发布涉案广告,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随着健康意识的提升,广大消费者对食品尤其是具有保健功效的食品需求日益增长,一些不法商家利用这一市场需求,使用医疗用语宣传普通食品,误导消费者认为该食品能够替代药品。本案的查处不仅曝光了食品虚假宣传的乱象,也提高了消费者对食品广告宣传的警惕性,同时促使监管部门加大了对食品市场的监管力度,净化了市场环境。

案例四:新沂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沂市袁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7月9日,根据投诉新沂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新沂市公安局对新沂市港头镇某门市大厅进行检查,现场发现雷达电蚊香液规格为(21+8.4)毫升*2瓶400盒、规格为无拖线加热器1个+34毫升*2瓶546盒、2瓶装雷达电蚊香液包装盒625个。2024年7月16日,经上述商标中国代理公司上海庄臣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产品均为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经上海庄臣有限公司价格证明,上述产品货值为27523.4元。经调查销售记录,当事人累计销售上述产品3万余单,涉案货值金额近40余万元。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新沂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典型意义:打击侵权假冒产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市场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就是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案件的查办,不仅保障了注册商标人的商标专用权,也有力地打击了违反公平原则的不法经营者的市场混淆行为,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铜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徐州某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4年1月24日,铜山区市场监管局对考试培训市场检查发现,徐州某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4月始,委托某广告图文工作室印制《某某教育“面试通关宝典”》宣传册6000册,印刷费3000元,当事人无法证明其宣传内容的真实性,且使用绝对化用语;印制《某某教育 一年成师》宣传彩页1000份,印刷费480元,彩页内容对通过考试、获得合格证书、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当事人还利用门店内张贴荣誉榜的形式,展示上岸学员的姓名、学科、上岸地区等内容,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推荐、证明发布违法广告。当事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和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铜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对其作出共计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铜山区市场监管局通过开展教师、公务员培训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强化监测监管和日常管控,‌强化宣传引导,‌及时提示教育培训类广告发布注意事项,‌提高了培训行业自律意识,‌减少虚假和误导性的广告,‌促进各类培训机构规范经营,有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从而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卫浴产品案

2023年9月21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包的某项目施工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施工场所内安装及待安装的107个标注“KOHLER”或“THE BOLD LOOK OF KOHLER/科勒”标识的卫浴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立案查证,当事人以包工、包料、包工期的方式,在其承揽的建设工程中使用的涉案侵权卫浴产品违法经营额共计101165.38元。其通过微信采购涉案产品,不符合商业惯例,且采购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应判定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情形。当事人在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揽经营活动中,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侵害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而且销售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在客观上使得大量的伪、劣、次产品投入市场,对名优产品及其他同类产品造成冲击,造成消费者难辨真伪、上当受骗,严重的还会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威胁,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的查处不仅维护了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处(投诉举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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