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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计量!国务院拟设立(恢复)一项行政许可

 为进一步加强计量器具制造、修理环节的监管,强化计量器具源头治理,更好解决电子计价秤、加油机等民生领域计量器具作弊问题,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国务院关于设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行政许可的决定(代拟稿)(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18日

 附件1

国务院关于设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行政许可的决定(代拟稿)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计量器具制造、修理环节的监管,强化计量器具源头治理,规范计量器具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设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行政许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经营为目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本决定所称计量器具,是指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或者“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二、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行政许可应当符合的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2.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及条件。

 3.具有保证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检验条件。

 4.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文件。

 5.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关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具有提供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二)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行政许可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成考核组对申请人实施现场考核,并根据现场考核报告,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项目、生产和修理条件、相关计量器具技术规范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办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行政许可。

 (四)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行政许可的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换证申请。

 三、其他规定

 (一)本决定施行前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经营为目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决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决定的规定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逾期未申请的,不得继续从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

 (二)标准物质的生产,适用本决定。

 (三)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决定制定设立行政许可条件、程序的实施细则以及相关审慎性监督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行政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本决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国务院

  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国务院关于设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行政许可的决定(代拟稿)(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可靠事关民生,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计量器具监管,保障计量器具质量可靠,强化计量器具准入管理和源头治理,更好解决电子计价秤、加油机等民生领域计量器具作弊问题,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国务院关于设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行政许可的决定(代拟稿)(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关背景

 近年来,我国计量器具质量水平总体保持稳定,但也存在部分领域计量器具,如电子计价秤、加油机等“缺斤短两”“计量作弊”等问题,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针对这些计量器具存在的计量作弊突出问题,市场监管总局深入研究加强计量器具制造、修理监管的思路和举措。在充分调研基础上,结合正在修订的《计量法》,拟设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行政许可。通过行政许可,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准入管理,从源头降低计量器具作弊的可能。

 二、起草过程

 2024年6月至8月,为深入研究论证设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市场监管总局对计量器具生产企业较为集中的省份开展了书面调研评估,起草形成了《关于恢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行政许可的评估报告》。组织召开设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行政许可座谈研讨会,广泛听取国务院相关部委、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中国计量协会、中国衡器协会以及电子计价秤、加油机、民用“四表”等计量器具制造、修理企业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9月,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国务院关于设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行政许可的决定(代拟稿草案)》,并针对设立许可工作制作调查问卷,就实施机关、实施范围、过渡期等内容面向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广泛征求意见。10月,市场监管总局进一步面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书面征求意见,并根据各方意见对代拟稿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国务院关于设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行政许可的决定(代拟稿)(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一是设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行政许可。对以经营为目的制造、修理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或者“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实施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行政许可管理。

 二是明确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行政许可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条件、技术文件、管理制度等。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具有提供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三是规定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行政许可有关程序。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行政许可由申请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受理申请的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成考核组对申请人实施现场考核,并根据现场考核报告,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同时,对许可证有效期、需延续或重新办理许可的情形作出了规定。

 四是对各方提出工作要求。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决定制定设立行政许可条件、程序的实施细则以及相关审慎性监督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

 五是明确过渡期。为保障市场稳定有序发展,确保该政策措施能够有效落实并取得预期效果,设定一定过渡期以平稳衔接。经综合考虑,明确决定施行前已经从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应当自决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信息来源: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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