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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4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九批)

徐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市场监管执法稽查、投诉举报工作会议暨202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部署会的精神,紧紧围绕“讲政治、保安全、促发展、强监管”工作主线,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有影响力、震慑力的典型案件。现公布2024年第九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徐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苏某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4年9月12日,根据投诉,徐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苏某教育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使用两台未经检验合格的电梯,当日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电梯。经查,涉案两台电梯于2021年8月安装检验完毕投入使用,于2024年8月检验到期,未进行检验,当事人在超过检验期的情况下继续使用电梯。经执法人员检查后,当事人立即进行了整改,及时申请了检验,于2024年9月20日取得了检验合格报告。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徐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特种设备安全无小事。未取得有效检验合格证的特种设备高度危险,电梯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任何微小的忽视都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本案当事人没有履行好主体责任,存在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查办此类案件,对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等违法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二: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丰县某电动车业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2日,接到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线索移送单,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丰县某电动车业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店内存有待售的七种型号某品牌电动自行车,其中7辆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参数外形简图与待售的电动自行车不相符。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丰县市场监管局对涉案电动自行车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当事人为满足客户需求,提高销售量,对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仓进行扩容,让安装工在百度上搜索解码软件、安装到手机解除限速。上述涉案产品分别存在加装后鞍座和靠背及前车篮、改装蓄电池扩容仓及加长鞍座等情形,当事人销售的改装电动自行车使用的零配件是自行购买。当事人涉嫌销售的加改装电动自行车改装前后销售价格相差200~700元不等,涉案货值金额共计27479元。销售给顾客的改装电动自行车,当事人已给消费者调换为合格的电动自行车,故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丰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对其作出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7辆,罚款41218.5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电动自行车的质量安全事关驾驶人及路人的交通安全,国家对电动自行车产品实行强制性CCC认证制度,查处电动自行车违法的典型意义不仅体现在对交通安全的保障和对市场的规范上,‌还包括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打击非法改装、‌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从而确保市民的出行安全和电动自行车市场的健康发展。

案例三:睢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睢宁县某母婴生活馆经营商标侵权奶瓶案

2024年7月5日,根据投诉举报,睢宁县市场监管局对睢宁县某母婴生活馆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销售场所货架上摆放“HEGEN”牌奶瓶两个,其中330mL规格的1个,150mL规格的1个,包装上均有“HEGEN”字样。经鉴定,涉案产品为侵权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从一名自称是厂家业务员的人员处购进了2个涉案婴儿奶瓶,其中330mL规格的奶瓶购进价格是110元一个,店铺销售价格是210元一个;150mL规格的奶瓶购进价格是90元一个,店铺销售价格是190元一个。当事人无法提供对方的营业执照、进货记录和相关资质。货值金额共计400元,因产品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侵权奶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睢宁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HEGE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奶瓶2个,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国家对婴幼儿类商品安全高度重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婴幼儿类商品,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国家鼓励相关企业生产销售高质量、品牌化的婴幼儿类商品,执法机关更应保护婴幼儿类产销企业的品牌价值。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此类案件,维护了企业的商标权利,规范了婴幼儿类产品的市场秩序,保护了婴幼儿特殊消费群体的健康权。

案例四:新沂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沂市某俱乐部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2024年7月19日,根据投诉举报,新沂市市场监管局对新沂市某俱乐部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俱乐部正在使用的《***水育早教俱乐部会员合约》条款第10条含有“新沂***水育早教俱乐部对该协议约定的内容有最终解释权”格式条款内容。经调查,为了规范俱乐部和会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共计印制《***水育早教俱乐部会员合约》8本,每本50份合约,到目前为止共计签约长期会员85人,暑假短期会员40人。当事人作为游泳俱乐部的经营者,应当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为规范俱乐部和会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和会员签署的会员合约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合法的民事行为,但当事人利用合同的格式条款强化自己的权利,该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的平等合法权利。

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新沂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其警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格式条款是商家预先拟定,因具有简单便捷、方便交易的特点,广泛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最终解释权”的使用,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和选择权,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和消费环境。此类案件的查办,加强了合同行政监管执法,防范和纠正不公平的合同格式条款,增强合同当事人的守法意识,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五:贾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贾汪区某置业有限公司

2023年9月11日,根据江苏省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贾汪区市场监管局对贾汪区某置业有限公司售楼部进行检查。现场打开当事人的微信公众号可见其发布的开发某楼盘的推广文章,内容有“到达徐州东站仅20分钟时间”“项目到达南湖、龙吟湖、凤鸣湖以及大洞山风景区也仅4-10分钟路程”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相关内容。广告费用为3000元,2023年7月8日发布,2023年9月11日被当事人删除。

当事人楼盘广告包含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贾汪区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房地产广告宣传是大多数购房者获取房产信息的重要途径,由于消费者与开发商之间信息极不对称,消费者无法及时鉴别信息真伪,往往在交房后才能发觉权益受到侵害。近年来,围绕房地产违法广告引起大量投诉。此类案件的查处,对房地产违法行为具有一定震慑作用,有助于减少房地产行业广告乱象,营造守法经营、合法买卖的良好营销环境。

案例六: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生鲜肉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计价秤案

2024年5月25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农贸市场内摊位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经查,发现某生鲜肉店使用的标注为某品牌的电子计价秤未粘贴强制检定合格证,并存在人为设置六档作弊档位。当事人无法提供出该秤的检定合格报告,无法准确说明涉案电子计价秤购买来源,未提供购买发票。经现场测试破解,该电子计价秤具有作弊功能。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使用该涉案秤。2024年6月5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王某某进行询问调查,确定其违法事实。因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未制作销售台账,无法查证违法所得。

当事人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计价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一台,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电子计价秤作为一种常用的计量器具,在流通领域的贸易结算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为了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准确性,经营户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必须经过强制检定,以保证其符合计量法规的要求。部分经营者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不惜采用作弊手段,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对市场秩序和社会信任造成了负面影响。此类案件的查处,对使用电子计价秤的经营者起到警示作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信息来源:市局执法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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