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地方标准《网络直播营销管理规范》已于2024年11月25日正式发布并将于12月25日起正式实施。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规范》商品和服务篇
网络直播营销的对象包括商品和服务两类。针对当前网络直播营销中的热点问题,应当明确管理要求,建立负面清单,以规范网络直播营销秩序,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本期我们将对省级地方标准《网络直播营销管理规范》中商品和服务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解读。
质量管理
在网络直播营销中,质量事关消费者切身利益,也容易引发争议。根据我国现有的相关规定,应当对网络直播营销中影响商品质量的各种因素加以控制,从而保证商品质量,保障消费者得到满意的商品。
商品质量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 供应方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等主体资质文件应完备有效。
2 应具备相应商品的合格证明材料和有关宣传的证明材料等。
3 商品质量、使用安全和使用性能应符合保障人身与财产安全的要求。
4 商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在该商品展示页面标明“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字样。
负面清单
依据合法、必要、公开原则,制定和实施网络直播营销中的商品和服务的负面清单,形成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制度安排,使网络经营主体明确“哪些行为不能做”。
不应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清单包括但不限于:
1 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和失效、变质的商品。
2 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备案或者强制性认证而未取得的商品。
3 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者服务。
4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或者服务。
5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中的药品。
6 烟草制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7 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商品或者服务。
8 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无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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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营销管理规范》
信息来源:江苏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