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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如何用?合肥出台新规4月1日起施行

       3月12日,安徽商报、元新闻记者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已印发,自4月1日起施行。
 
  所谓“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经业主依法表决同意,可以使用维修资金购买外墙、电梯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保险。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年度申请使用维修资金。鼓励对工程预算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委托专业造价咨询机构出具预算造价报告。工程结算审定金额超出工程预算金额20%或者1万元的,需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业主表决同意后方可列支。
 
  在维修资金监管方面,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向受让人说明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维修资金分户账结余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新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承继履行小区未完结的维修资金使用项目组织实施职责;未履行相关职责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履行。市、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畅通维修资金交存、使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和反映渠道。业主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等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给予答复处理,也可以向市、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请查询,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记者 姜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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