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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方法图文不符该不该处罚

 原标题:食用方法图文不符该不该处罚

2017年5月9日,投诉举报人向A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投诉举报,称其在某电商平台上购买的食品“首乌莲子黑米粉”的标签存在问题,要求查处。执法人员经过调查,发现该食品属于“其他方便食品”,执行标准为企业标准。厂家在食品标签上以图文并茂的形式注明使用方法有三种,其中第二种食用方法为“牛奶冲泡”。文字说明为:1.撕开撕口将整袋产品倒入调羹中,直接食用。2.用调羹拌匀即可。并附有两张图片,第一张图片内容为撕开撕口将整袋产品和牛奶倒入杯子,第二张图片内容为用调羹拌匀。

可见,第二种食用方法“牛奶冲泡”的文字说明有误。经涉案食品生产企业确认,由于工作人员疏忽,食品标签排版印刷存在错误。

执法人员对于涉案食品标签如何认定以及如何处理,存在不同意见。现就有关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标签瑕疵判断原则

根据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食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食品标签瑕疵不得影响食品安全包括两层含义:

第一,标签应符合法律规定。主要是指标签的内容在形式上具有完整性,在内容上具有真实性,即食品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标签应符合标准规定。食品标签不仅要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也要符合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关于食品标签标注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必须标示的所有内容食品标签必须做到项目齐全,标注方式符合规定。

此外,标签必须符合其他特殊规定。这主要是针对部分特殊食品和特殊情形。如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特殊膳食食品应当标注食用方法和适用人群;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要求。

误导,是指食品标签的内容使消费者在食品安全问题上产生错误认识。误导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信息性误导,主要是利用食品标签的图片、文字的大小、颜色,文字字符的类型、内容和位置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忽略或特别注意到部分信息,从而误解食品的真实属性;二是概念性误导,如在食品标签上标示“纯绿色”“无污染”“不含××添加剂”等内容;三是功能性误导,如食品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和比较声称、普通食品宣称治疗功效、保健食品夸大保健功能、婴幼儿配方食品宣称影响婴幼儿生长发育等,此类功能性误导明显会使消费者对食品的本质产生错误认知;四是含量性误导,食品标签中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或者特别强调配料、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没有时,未标明所强调配料、成分的添加量或在产品中的含量。

食品标签瑕疵是否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需以理性、谨慎的普通消费者的一般判断为标准进行衡量,但标签应符合真实、清楚、明显的基本要求。如《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本案的法律适用

就本案而言,涉案食品标签应当按照“不影响食品安全”和“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两个标准进行判断。

首先,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用方法并非《食品安全法》规定必须在食品标签或说明书上注明的事项。涉案食品执行标准为企业标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也未明确规定涉案食品必须标注食用方法。据此,涉案产品生产企业已经履行食品标签标注的法定义务,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其次,虽然对“牛奶冲泡”的具体步骤的文字说明有误,但是“牛奶冲泡”本身已经明确了食用方法,且配制图片足以明示食用方法,以理性、谨慎的普通消费者的一般判断为标准进行衡量,这种标签错误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据此,对涉案食品标签应认定为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标签瑕疵,A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涉案食品生产企业改正。(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李明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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