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超市公开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过期食品,消费者杨某将某大型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退一赔十。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支持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去年8月23日,杨某在超市购买了一桶啤酒,生产日期为2015年8月10日,保质期至2016年8月10日。后杨某提交一张购物凭证和啤酒的空啤酒桶,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要求超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并退货。
超市认为,该购物小票容易作假,不能确定由其出具。此外,该类商品为非特定物,各大商场超市均有售,不能确定杨某的啤酒是该超市销售。
一审败诉后,超市提出上诉。市二中院认为,杨某提交的购物小票和啤酒桶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其与超市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以上事实足以证明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构成根本违约。超市主张啤酒非其销售,但就该推测未能提供任何反证。杨某要求退还购物款并支付购物款十倍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记者 颜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