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节省成本,不良经营者竟然将客人食用过的火锅底料残渣剩油重新过滤回收,做成“老油”再次端上餐桌给消费者食用。6月15日,因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我市三名被告人贾某某、杨某、韦某某,被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贾某某是芜湖一家个体火锅店的经营者,自2015年11月开始,在银湖北路方特新天地门面房开了一家火锅店。因为火锅店生意一直不景气。为了节约成本和给火锅味道提鲜,被告人贾某某和店长杨某、大厨韦某某三人商量合谋后,决定采用回收底料做成“老油”的方法经营,他们把客人食用过的火锅汤料的残渣残油,通过过滤回收和加热提取后做成原料“老油”,再添加到新的火锅汤料中,重新销售给顾客食用。
自2016年2月至2016年3月上旬期间,该火锅店便开始将“老油”作为食品原料重新加入到新的火锅底料中,重新销售给顾客食用。先后共计制作“老油”200余斤,销售添加有“老油”的火锅300余份。
2016年3月9日,鸠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得到群众举报后,对贾某某的火锅店进行了现场检查,遂案发。案发后,火锅店店长杨某和大厨韦某某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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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
问:本案三名被告人构成什么罪?
检察官(以下简称“检”):本案火锅店的老板贾某莫、店长杨某、大厨韦某某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问: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会面临什么处罚?
检:《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本案三名被告人属于情节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法处罚范围。
问:回收的火锅底料是“有毒、有害的食品”吗?
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的产品”其中第(一)项规定: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本案利用回收的火锅底料作为食品生产的原料,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因而其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朱暋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