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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旅游救援体系

 本报银川8月7日电 记者申东 银川市人大常委会8月6日对外公布,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银川市旅游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得通过并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银川市旅游条例》同时废止。

  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秉忠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现行《银川市旅游条例》自2007年公布实施以来,对促进银川市旅游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已不能适应旅游管理工作的需要。同时,银川市旅游的大市场还未形成,旅游工作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发展旅游业的整体规划不完善,旅游资源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和开发利用;政府主导作用发挥不够、投入不足,旅游公共服务、交通等配套设施不够完善;旅游发展层次较低,对旅游文化、产品的挖掘不够;所以重新制定《银川市旅游条例》十分必要。

  今年4月,由银川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法制办、旅游局等单位组成的《银川市旅游条例》修订调研领导小组深入到银川市各县区及全市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农家乐等旅游企业开展调研走访工作,就各界普遍关心的旅游规划、旅行社管理、旅游车辆、导游人员、处罚措施等多方面的问题和细节,先后收集旅游企业意见200多条。并邀请旅游相关部门、学者和旅游企业、消费者讨论,同时借鉴外地经验,最终研究制定了条例草案。

  新通过的条例对编制银川市旅游总体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构建完善的旅游规划体系作了具体规定。银川市各级政府对湖泊湿地、城市水系、文物古迹、特色地貌和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资源开发利用时,应当考虑旅游功能开发。

  交通是旅游业发展的重要因素,然而,银川市东线目前已有3个4A级景区和1个3A级景区,却未通公交。贺兰山东麓开通的旅游交通线路车辆经常遭到民营中巴车和“黑车”的围堵,诸多交通问题制约着旅游业的发展。针对这一薄弱环节,条例规定:市、县(区、市)人民政府规划和建设道路、公共交通网络,应当配套建设旅游集散中心、停车场(站)、旅游交通标识标牌、旅游集散服务信息查询等交通和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开通景区之间的公共交通线路和旅游专用交通线路。同时明确要求,旅游集散(客运站)经营者不得擅自接纳未经批准经营旅游线路的交通工具进站营运。违反规定者,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为了应对越来越多的自驾旅游及沙漠越野等户外旅行出现的危险,条例中明确,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救援体系,制定旅游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置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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