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跟团购物受损害或享旅行社先行赔偿
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北京市旅游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中规定,今后,游客在旅行社指定的购物场所买到假货,可以要求旅行社办理退换货;如果所购商品对旅游者造成损害,游客拟可要求旅行社先行赔偿。此外,条例还对提供旅游信息的搜索网站、旅游景点“路过不参观”等现象进行了明确规范。
指定购物要签书面合同
旅游购物最容易出现纠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小娟介绍,为打击旅游购物中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规定,旅行社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应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导游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增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或者以就餐、接受检查等名义变相增加购物场所的,由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改增加了旅行社办理退换货和先行赔偿的义务。旅游者在与旅行社协商好的购物场所内购买商品,销售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旅游者可以在旅游行程结束之日起30日内要求旅行社办理退换货。如果所购商品对旅游者造成了损害,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先行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商品销售者追偿。
城区民宿将不以5间为限
此前的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对民宿游的经营规模进行了限制,规定城区民宿客房规模需控制在5间以下,乡村民宿客房规模需在15间以下。
李小娟介绍,通过实地调研和对全市民宿经营情况的统计分析发现,城区“北京人家”的平均房间数远超过5间,农村“民俗旅游户”也存在宅基地较大、房间数超过15间的情况。据此,为了使条例规定符合实际,促进民宿规范发展,本次修改删去了关于房屋间数的规定。
外地导游需获“京籍”导游证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调研中发现,全市现有四万名左右导游中约90%为初级导游,约一半为非本地户籍,且导游异地执业现象在一日游的旅游项目中很普遍。针对导游跨省执业带来的执法困难,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中规定,在本市执业的导游应当向本市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取得导游证。
搜索网站需标注付费信息
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中明确提出,网络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通过竞价排名等方式为旅行社及其本市旅游产品提供商业推广服务的,应当向市旅游行政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并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信息,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
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行业组织发现网络信息搜索平台发布虚假旅游经营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更正、删除虚假信息或者断开虚假信息链接,也可以向市旅游行政部门、网信部门举报。
“路过不参观”景点需写入合同
一些“一日游”忽悠游客,对旅游景点只是“路过”而不“进入”。对此,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中增加规定,列入旅游行程中的收费景区,不安排进入参观的,应当在合同中注明。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未标明同类景区具体名称或者不进入游览景区名称的,由旅游行政部门按照旅游法规定处罚。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