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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必须严格依法落实

 根据众多文物保护志愿者的调查,2011年,第三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公布时,郑州市上街区有1061处文物入选,“如今保留下来的只有20%左右”。“上街区究竟现在留存有多少不可移动文物?这个我们真不知道。”上街区文广新局副局长冯泽辉4月13日上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4月15日《大河报》)。

 
公众听到领导这么“任性”的说法,想必也是醉了——文物部门就是管文物的,怎么能连文物数量这样最基本的信息都掌握不清呢?
 
不过话说回来,作为弱势部门,文物部门在保护文物方面确实力不从心。文物部门给公众的印象,就是无权无钱的清水衙门。在现实生活中,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高等级文物都可能被破坏、拆除或者处于无人管理与保护的境地,那些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乃至市、县、区级的低等级文物的命运,自然也好不到哪里去。各级各地文物部门面对这一切,往往不是他们不作为,而是很无奈——想管,权力小管不了;想保护,缺钱保护不了。
 
依照文物保护法,我国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大量不可移动文物被拆除,显然违背了这个方针。根据相关法律,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在现实中,因拆除不可移动文物而受到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很少,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甚至几乎没有。至于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这样的低等级文物,毫不夸张地说,相关单位和个人拆除起来就像碾死一只蚂蚁那么简单。文物部门领导对辖区文物情况的不知情令公众气愤,但大量不可移动文物被拆除的现状更值得全社会关注——尤为重要的是,这种情况一直在我们身边上演,从未停止,是时候认真反思如何落实文物保护了。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都需要我们不惜一切代价进行保护。遗忘、过度开发或者拆除文物,都不是保护,都是不可取的。每一处历史遗存,都有很多故事和传说。历史遗存具有很高的、不可用金钱衡量的价值,需要并值得后来者敬畏、保护。而随着我国城市发展步伐的加快,很多文物建筑成了开发商和政府部门眼中的“拦路虎”,想方设法必欲除之。城市要发展,文物要保护,两者的关系并不天然对立。只要有想法,总会有办法找出一条两者兼顾的路子。客观而言,随着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与进步,地方政府对文物建筑日益重视,在开发利用时大多能够以保护为前提,但是由于实际情况十分复杂,不少文物建筑一直处于“边保护、边破坏”的尴尬境地。
 
文物伤不起。希望地方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能够吸取教训,将文物保护工作落实好,不要空喊口号,要舍得花钱维修、保护文物,而不是整天想着利用或拆除文物赚钱。应该强调的是,切实将文物保护好,是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责任,也是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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