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时,要不要给导游小费?”即将到来的“十一”黄金周,不少打算跟团出行的游客有了新的纠结,而这份纠结源于不久前国家旅游局等三部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旅行社要“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在很多人的理解中,这无异于是将“小费合法化”。面对长期乱象横生的旅游市场,“小费”会是一剂解药吗?
争议
“团费包含导游服务 凭什么还要给小费?”
“在国外旅游,事先就知道每天要给打扫房间的服务员多少小费,给司机、导游多少小费,如果不懂这些规矩,肯定是要被看不起的。”对于经常满世界跑的林希来说,小费并非是陌生的存在。而在国内,小费却因政策变迁显得敏感而微妙。
1987年,国务院曾公布《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受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小费成为不容碰触的高压线。而两年前出台的新版《旅游法》中,只是要求“导游和领队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在明确规范的同时,似乎又对“非索要”的小费留有余地。此次的《指导意见》,虽未直接提及小费,但“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被普遍认为是为小费开绿灯,释放鼓励信号。
事实上,导游收取小费的尝试已经在悄然试水。早在2012年,携程旅游网就曾经推行国内游导游“小费制”,对国内旅游产品明码标价,游客可以对导游支付每人每天20元到50元不等的小费。然而,主动支付小费的游客比例只有两到三成。一年后,携程暂时停止了这一项目。
不过,各地对于小费的探索并未停止。去年公布的《河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导游、领队及其他旅游从业人员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之余,特意又加上一句“旅游者自愿给予小费的,可以接受”。这项被业内视为具有“颠覆性意义”的政策,与此次《指导意见》一样饱受争议。
“报团的时候费用说明里写得清清楚楚,包含导游服务,也就是说,我们已经为这一项付过钱,理所当然要享受到相应的服务,凭什么还要再给小费?导游服务好,该由旅行社发奖金才对,而不是把费用转嫁到消费者头上。”国庆假期打算跟团到云南旅游的赵欣仔细研究过旅行社给出的清单,在确认不会另收小费后才签下合同。“如果真在政策上鼓励给小费,到时候会不会变成强制收小费?万一别人都给我不给,或者别人给多我给少,导游会给脸色看吗?”
相比之下,曾经跟团去九寨沟旅游的丁琳有着不同的看法,“与其让导游带到购物店,花大价钱买一堆乱七八糟的东西,或者忽悠我们参加各种自费项目,还不如给点小费来得实在,起码是在直接买服务。”
调查
“带30人的团,导游要先垫付3000元‘人头费’”
对于备受诟病的旅游乱象,22岁的甘肃导游赵晗(化名)道出了自己的苦衷,“导游分两种,一种是旅行社正式聘用的专职导游,淡季团少,旅行社不会愿意养这么多,大概只占三成。另一种是挂靠在导游服务中心或其他公司的兼职导游,没有底薪,只有导服费。”而赵晗正是后者中的一员,“国内地接一天从100到500都有,就看是什么线了,例如丝路线,时间长、环境差,对导游要求高,导服费也会高一点。如果只是普通一日游的全陪,也就50到100。”
赵晗清晰地记得,在培训时曾经对导服费有过明确的标准,“带25人以上的团,每人每天20,25人以下的团是25。”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几乎从未有过旅行社据此执行。
“赶上零负团费,不仅拿不到导服费,甚至还要向旅行社交‘人头费’来弥补团费的不足。像甘肃的‘人头费’算低的,一般每人50到100,在山东、云南、海南等省份,每人200都很常见。以100为例,假如带30人的团,就意味着导游要先垫付3000。现在游客对购物都很敏感,只能尽量鼓励大家参加自费项目,万一报的人少,很可能还要赔钱。”
尽管新版《旅游法》对“零负团费”下了禁令,但没过多久,这种恶性竞争下的产物便死灰复燃。“旅行社为了竞争,都会拼命压低报价,比如一趟云南跟团游,四趟飞机加七天吃住,报价才2000多,怎么可能?但游客向来不会考虑这些,哪个便宜就报哪个,结果发现有购物有自费,就觉得上当受骗了。”
工作一年来,赵晗只在一次送团时收到过台湾客人主动给的小费。“当时会不好意思,他们说是我应得的,很感谢我的服务,还说不要嫌钱少。”尽管只有几十块钱,但赵晗颇为感动,“觉得几天没白干,能得到客人的肯定,很满足。”不过,对于“小费合法化”,她并不敢抱多大希望,“不求客人给,只要旅行社把该给的导服费保证给就行。”
与国内在小费问题上一贯遮遮掩掩的态度不同,西班牙地接导游许睿(化名)会在给游客提供的报价单中大大方方列出小费的标准。以巴塞市区及周边旅游的5座奔驰车小团为例,除了每天350欧的司机兼导游费用,许睿还会告知另有每车20欧的小费需要支付。“有时候提前收,也有时候每天结束时收,反正都是明码实价。”报价之外,许睿偶尔也会遇到客人自愿额外给小费,令他费解的是,“国内游客通常会主动给老外小费,怕老外跟他要,但很少会给中国导游,觉得没这习惯。”
正说
“有了获取劳动收入的正常路径,就少了‘逼良为娼’拿回扣的借口”
刘思敏(北京旅游学会副秘书长)
指导意见中的说法是一个进步,但还不够到位,只能算是对小费“羞答答”的承认。“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与小费并不完全等同,小费既可以是游客对导游优质服务的一种奖励,也可以是对服务本身支付的报酬。把政策理解为小费合法化是不准确的,新旅游法只是禁止索要小费,而并未禁止收受小费。法无禁止则为许可,需要从立法或政府层面进一步明确给予小费制度一个合法地位。
我们都知道,导游提供的服务本身是有价值的,无非是付费方式不同。目前一种是所谓纯玩团,把导游服务费直接包含在团费中先行收取,另一种是零负团费,不仅没收导游服务费,甚至团费本身都是低于成本的,那么导游就需要通过自费项目和购物来变相把钱收回来。对前者来说,很可能变成“大锅饭”,服务好坏都是一样。而后者则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游客的主观体验往往不好。
因为导游服务是“单兵作战”,远离领导、旅行社的监督,只有游客能够评判服务水平的高低、好坏。但要让游客在旅行结束后给导游打分,再由旅行社根据打分机制给导游钱,这个评价机制往往会失灵。最直接的评价机制还是通过小费来体现。
如果真正将小费合法化,市场上就会出现多元形式,旅行社可以推出一种介于纯玩团和零负团费之间的新型商业模式和产品组合。导游有了正常的获取劳动收入的路径,就少了一个所谓“逼良为娼”拿回扣的借口。况且,回扣是暗箱操作,游客多数不知道水有多深,这对游客不公平;而小费健康透明,游客可以根据导游的表现给予。小费不仅是对导游劳动的尊重,也让导游行为受到监督。
有人认为,小费是舶来品,不符合国情。其实,小费本质上就是我国古代的“打赏”。现在要让民众重新接受小费文化,需要营造与之相配套的环境,这无疑是旅游市场走向成熟的必经过程。当然,我们也要明确,给小费一个合法地位,并不等于要强制。小费终究还是建立在自愿支付的基础上,由游客来决定。
■主笔 宗媛媛 插图 宋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