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合肥3月14日电(记者苗子健)3月14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16-2017年度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涉及网约车、食品安全、出境旅游等方面。
一、合肥首例网约车纠纷案
2016年3月5日,吴某某使用一网约车打车软件预约一辆出租车出行,用时28分钟,行程11.91公里,金额应为31.24元。根据该网约车给出的三折优惠待遇,吴某某计算出本次打车费用应为9.37元。但该网约车最终计算车费为51.08元,扣除25元的优惠,直接从吴某某绑定的支付宝账户中扣款26.08元。吴某某遂发邮件沟通,该网约车称此次行程收费正确,并于3月10日将吴某某账户删除。后吴某某以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财产权、公平交易权为由,将该网约车平台经营商诉至庐阳区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退还打车费用26.08元,并赔损失500元。案件审理中,吴某某与三被告达成和解,三被告同意按照吴某某的诉请支付相关款项,吴某某向法院书面申请撤诉。
二、李某某与合肥某置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3年11月,李某某在合肥某置业公司处购买房屋,建筑面积180.66平方米,当天李某某支付了首付款,并办理了网上备案。房屋交付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后延期至次年8月31日。经肥东县房产局测量,涉案房屋实际登记确权发证面积为174.76平方米,实际面积比约定面积少5.9平方米。置业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将房屋交付李某某,并在交房当天与李某某补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未退还李某某面积误差部分的购房款以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李某某遂诉至法院。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置业公司退还李某某所购房屋面积误差部分的购房款40175.46元,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35074.42元。
三、烟酒商行售卖假酒案
2015年1至2月期间,郭某某在某烟酒商行处购买某品牌酒共计28瓶,总金额2100元。后郭某某将购买的20瓶酒送给亲友,但被陆续反应该酒酒味不正,怀疑该酒为假酒,遂与该酒企联系,将剩余8瓶交由该酒企进行鉴定。后经合肥市包河区烟墩市场监督管理所委托,该酒企出具一份鉴定报告书,认定送检的8瓶酒均系假冒产品。郭某某因就赔偿事宜与该烟酒商行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烟酒商行赔偿。法院经审理判决,烟酒商行退还郭某某购买8瓶假酒的款项60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6000元,驳回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劣质农药“伤农”案
2015年12月,王某某从安徽某种业公司购买20瓶“麦飞”除草剂用于麦田除草。后王某某按照产品包装注明的使用方法给麦田喷洒农药,不久即出现麦苗逐渐枯黄、死亡现象,直至麦苗全部死亡。王某某遂向合肥市农委投诉,接诉后,合肥市农委依法进行了处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涉案农药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该农药系不合格农药产品。因种业公司出售的农药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王某某近20亩小麦颗粒无收。案经蜀山区法院调解,种业公司退还王某某货款,并自愿给予一次性补偿。
五、食品公司网售“不合格”食品案
2015年6月,蒋某某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向山西某公司购买即食蘑菇紫菜汤,该产品包装盒标示配料中的食品添加剂包括维生素E。该公司取得的生产许可证记载的该产品名称为方便食品(其他方便食品:即食蘑菇汤料)。蒋某某以该产品属于方便食品,不能在食品中添加维生素E为由,主张该产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退还购物款并给予十倍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维生素E可以被添加的食品中包含复合调味料,并不包含方便食品或其他即食菜肴。故依法判决该公司向蒋某某返还购物款,并按购物价款支付十倍赔偿金。
六、网购化妆品遭遇“过敏”案
2016年2月,刘某在广州某日用品公司天猫网店购买4瓶“波比爱赫本恒润美白精华”,共计574元。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其具有排泄黑色素、纵横拦截黑色素等功效,但生产商使用的卫生许可证号属于普通化妆品生产批号。刘某使用后出现皮肤过敏症状,认为该商品为特殊化妆品却没有生产特殊化妆品批号,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遂向蜀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购物款并十倍赔偿。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广州某日用品公司退还货款并对刘某进行十倍于货款的赔偿。
七、陈某赴日旅行保险纠纷案
2015年3月,陈某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旅行团去日本旅游,并通过旅行社在某保险公司安徽分公司处购买了旅游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同月27日,陈某在去日本的飞机上,突发全身软弱轻瘫和构音障碍,之后被送至日本一医院治疗,该院出院小结载明“脑梗塞怀疑?”,未查找出准确病因。陈某支付医疗费用折合人民币42520元。回国后陈某也做了相关治疗,并支出了相应医疗费用。后陈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突发疾病未造成投保人死亡故不属于理赔范围为由拒赔,2016年3月陈某诉至庐阳区法院。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应在医疗保险金保险限额内向陈某支付保险金3万元。
八、李某某网吧内摔伤索赔案
2015年10月7日,李某某在合肥某网吧内上网时摔倒,致右髌骨骨折。网吧人员将李某某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并向公安机关报警。李某某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28345元,其中李某某自付27196元,网吧垫付1149元。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李某某将网吧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被告网吧赔偿李某某2万元。
九、沈某某与某医疗美容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2015年6月,沈某某受到庐阳区某医疗美容诊所(下称美容诊所)广告的影响,到该美容诊所处咨询医疗美容事项,并决定在美容诊所做隆鼻手术。美容诊所随即安排沈某某手术,并在其鼻部植入假体。沈某某在术后几天发现鼻部疼痛,便到美容诊所处检查,但被告知疼痛是术后正常现象。后随疼痛持续加重,沈某某发现鼻部假体外露,遂再次到美容诊所处要求处理,双方为此发生争议。沈某某认为美容诊所违反临床诊疗注意等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相关损失。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美容诊所一次性赔偿沈某某各项费用13000元。
十、邱某某制售“假爆竹”案
自2015年6月,被告人邱某某组织工人在湖南省宜章县生产不合格爆竹808件,并委托刘某某驾驶货车运往安徽省淮南市销售。后刘某某驾驶货车在长丰县吴山镇辖区境内的合淮阜高速公路龙门寺服务区被公安部门查获。经认定,被查获的808件爆竹共计价值266012元。长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生产的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伪劣产品在运输途中被查获,尚未销售,属未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邱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故法院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