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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家鉴定易主观趋利避害最常见

时间:2014-06-10    来源:    作者:管理员
内容摘要:在《高尚的艺术家并不热衷“打假”》(见本报5月25日B3版)一文中,诸位专家就艺术家是否应该“打假”的话题畅所欲言,基本对当代艺术家“打假&rdq

在《高尚的艺术家并不热衷“打假”》(见本报5月25日B3版)一文中,诸位专家就艺术家是否应该“打假”的话题畅所欲言,基本对当代艺术家“打假”的合理性产生了共识。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主观或客观原因,艺术家本人“看走眼”的情况却也屡见不鲜。那么,艺术家以何种态度鉴定自己的作品才能让人心服口服?对艺术品的“打假”,究竟采取什么渠道和方式才最合理有效?下面,我们请业内专家继续往深入探讨一番。

艺术品鉴赏与投资专家 吕立新——

画家误判真假的情况并不少见

我不否认艺术家本人有鉴定作品的能力,但他们的鉴定带有太强的主观性。在现实生活中,艺术家把自己的东西看错的情况并不少见。有的时候,画家本人已经故去,藏家会退而求其次,去找画家的亲属来进行鉴定,就我个人的经验来看,这种情况下误判的概率更大。

就艺术品的鉴定问题,我们不妨参考一下西方是如何做的:西方国家很早就建立了艺术家的代理制。艺术家私下卖画是不可想象的,艺术家作品的包装、宣传和销售,都通过相应的艺术中介机构来进行。所以关于真伪问题,有数据库的信息可以查询。一些非常重要的艺术家还设有相应的艺术基金会,它们在很大程度上承担了艺术品的鉴定工作。艺术品有所追溯,又有权威机构可以给出鉴定意见。所以在西方,不会有藏家追在艺术家的后面要鉴定,艺术家无需承担这个责任。一切井然有序,是因为有完善的制度支持。

众所周知,中国历史上,艺术品都是以私下交易为主。西方的艺术品代理制度,在我们的历史上从未出现过,今天想要建立,却也阻力重重。这是我们的传统,但传统不是不能改变,尤其是我们今天的艺术品市场已经形成产业以后,就更加需要改变。

某网站有关部门现在的鉴证平台,在我看来,其最大的意义并不是“打假”,而是建立这样的一个数据库,可以在未来发挥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在未来要比当下的意义更大。当然,它今天的鉴证是建立在艺术家本人的认证基础上,而艺术家的鉴定本身会有误差。但这个不可怕,即便部分艺术家可能会因为应酬等原因“否其少作”,那这个平台至少可以将艺术家本人认可的艺术精品先纳入到数据库中,也是相当有意义的工作。

但我同时认为,一个企业做这个工作,是单纯的商业行为,所以不可能将这个工作做得完美,也一定会受到社会的质疑和不信任。一个企业没有能力承担起这个巨大的使命,应该由专门的国家机构做这件事情——至少是牵头,然后企业参与进来,会是一个更好的方式。

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名誉主任 王凤海——

艺术家往往否认“人情作品”

针对一幅艺术品,每个人都有品头论足的权利。艺术家、社会公众,每个人都可以“打假”。但艺术家的意见是不是格外具有可信度呢?也许不见得。我们在实践中不难见到这几种情况:画家可能会否定自己历史上因为政治原因而做的画作;有时候艺术家会否认自己年轻时候一些不太成熟的作品,或者对一些涉及个人作风和声誉的作品加以否认。我还曾经听一些画家亲口对我说:那些被他们免费赠送出去,却被人拿去卖钱的作品,他们也是不会承认的。与此同时,我们还知道一些明明不是画家本人的作品,却被他们鉴定为属于自己作品的案例:一些画家自己不创作,别人替他画好,他再签上自己的名字这种事情,也并非没有发生过。

可见,一旦艺术品进入了交易环节,所有与交易有关的个体,包括艺术家本人,都不是客观中立的个体,其意见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对他有害的,即便是真,他会否认;对其有益的,即便为假,他可能会承认。这也是在法律上,艺术家的鉴定意见不足以成为关键性证据的原因。

当下,文物艺术品的三种鉴定方法——目鉴、史鉴、科学鉴定,都无法做到百分百准确,国家拿纳税人的钱来打造鉴定机构,恐是吃力不讨好;而关于“数据库”的打造也是同样的道理,花费一定不菲,而且效果未必佳:清朝的时候就做过《石渠宝笈》,可是里面不照样有赝品吗?

既然如此,不如采取“道法自然”的方法:市场的问题,交给市场解决——谁出钱谁就说了算。投资者可以聘请自己信得过的专家进行鉴定,当然也别指望得出的就是正确、标准的答案。投资可能会有收益,但受益者也要自我承担风险,别一出事就指责国家没有成立专门机构去为你做“背书”。

有人说,如果全权交给市场,会使得假货肆意横行?我不这么认为。现阶段之所以有这么多问题剪不断、理还乱,除了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之外,还因为我们的市场体系不健全。古今中外,艺术家都应该潜心作画,交易的事情,应该交给经纪人、画廊、文化公司、拍卖行乃至投资基金去做。艺术家远离市场,同时市场逐渐发育形成完整的链条,所有的艺术品最终都能追溯出完整的交易记录,也就是所谓的“传承”。这样,才是对艺术品最好的身份说明,而不是指望一个主观性特别强的所谓“鉴定”。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宪法学研究会会长吴家清——

通过“维真”来“打假”更行之有效

艺术品“打假”一旦进入诉讼程序,艺术家可以作为证人参与进来,但鉴定人应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并且鉴定人不得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事实上,如果画家本人和案件关系密切,即使作为证人,证言采信度也不高。这是因为:尽管作为艺术品的创作者,艺术家本人对艺术品有着最深入的了解,但如果让艺术家本人来做鉴定,就仿佛是让运动员身兼裁判。在涉及商业利益的情况下,艺术家可能会为了保住自己的地位和市场价值做出虚假的鉴定。比如,否认早期作品、不佳作品、“人情作品”……有些作品长时期流失在外,画家真忘了是不是自己所画的情况也是存在的。

在鉴定这件事情上,我认为最有发言权的不是拍卖行,不是艺术家,应该是买家。人品好的藏家既然敢来拍卖行举牌,就应该把拍品及其作者研究较透。艺术品的真假永远是有研究、有头脑的买家说了算。

但尽管如此,艺术家在艺术品“打假”的过程中并非无所作为。首先,遇到自己的作品被造假,艺术家可以向有关部门积极举报;在诉讼中,如实提供艺术品创作的有关资料和手稿。但要强调:不能为了一己私利做假证、伪证。否则,如果构成犯罪,也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艺术家还可以考虑建立数字资产管理系统,将经过本人鉴定的作品录入数据库,通过“维真”来“打假”,可能更加行之有效。而只要市场参与者的鉴赏能力达到一定水准,自觉提高购藏品质,劣品、赝品的市场自然日益逼仄狭小,终会知趣地退出主流市场。而归根结底,艺术品“打假”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仅靠艺术家个人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采取不同途径和各方力量的参与。我们可以多借鉴一些国外的艺术品管理制度。例如,德国《著作权法》第107条专门对未经许可使用著作人名称的行为作出规定;英国《版权法》第84 条专门对作品之虚度署名作出规定。

其次,完善著作权登记制度。艺术家在完成自己的作品之后,可以到版权局进行登记,一定程度上从源头遏制艺术品的“造假”行为。另外,在登记的基础上,可尝试建立全国性的艺术品数据库,实现资源的共享和优化管理。

再次,加强艺术品鉴定机构建设。可以在若干城市建立权威性的、大型的、专业的艺术品鉴定机构,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增加责任意识。

最后,加强对拍卖行等中介机构的规范和管理。尤其是拍卖行本身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职业理念和行业道德。而从政府层面看,可以出面共同组建艺术品评估委员会,为中国艺术品市场“打假”提供支持。

中国美协副主席、广东省文联主席、

广东省美协主席、广东画院院长

许钦松——

绝大多数艺术家

不会丧失良知

画家对自己作品的鉴定是最权威的,这件事情毋庸置疑。但尽管如此,受各种原因的影响,有时候艺术家又确实没有给出正确的判断。比如有些艺术家缺少诚信,否定自己早期还不太成熟的作品或者某些应酬之作。

但我相信这样的情况并不能代表主流,比如说我自己,经常会有人拿着我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随意挥毫的作品找我鉴定,这些作品年代久远,但仔细辨认,我还是可以看出是自己画的。一般来说,我会免费给画作加工,把它画得更完整。

虽然这样比较费时间,但我觉得这是艺术家的一种基本态度,也是对藏家的尊重和爱护。这些画作很便宜,艺术造诣上也无法令我满意,它们的存在对于今天作品价位的推动也没有好处,但从艺术家的职业道德出发,该认就得认。

我也不否认,从最理想的状态来说,艺术品的鉴定其实还是交由中立的、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来承担为好。但目前我们窘迫的地方又在于——鉴定家这个行当人才紧缺。老一辈的鉴定大师都故去了,新一代的鉴定人才又没有完全培育起来。在目前鉴定家的培训机制、认证体系、资质考核都没有建立的情况下,艺术家本人承担鉴定的工作,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我愿意相信,绝大部分艺术家会秉承自己的良知,对鉴定作品采取一种完全负责任的态度。毕竟,从更长远的意义来看,藏家和艺术家其实是利益共同体,保护藏家就是保护艺术家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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