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合肥7月14日电(记者苗子健)2014年12月26日深夜,醉酒后驾车的陈运撞倒多名行人,致六人死亡。被告人陈运被蚌埠市中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宣判后,陈运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7月14日,安徽高院公开宣判,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12月26日晚23时许,被告人陈运在血液内乙醇含量达266mg/100ml的严重醉酒状态下驾驶汽车,以100-108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至限速50公里/小时的蚌埠市工农路万达广场西门附近时,连续撞击到路上六名行人,致二人当场死亡,四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晚陈运投案自首。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陈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陈运不服,提出上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陈运明知酒后驾驶车辆具有危险性,仍醉酒驾车,在蚌埠市区的繁华地段高速行驶,从而连续撞击多人,致六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虽然陈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但其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且其亦未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故对其不予从轻处罚。遂裁定驳回陈运的上诉,维持原判;并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陈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