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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通入学渠道需要合理的制度设计

 河南省教育厅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畅通入学渠道,简化入学手续,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明确规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居民户口簿和暂住(居住)证、就业证明,以及原籍所在地乡镇中心学校出具的外出就读证明等材料,即可向流入地县级教育部门提出就读申请。从总体上看,这样的入学条件设定有其合理性,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引导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等政府责任并行不悖。

  从本质上说,户口簿和暂住证,是公安部门对居民及流动人口的一种身份管理,因此这两个证件实际就是一种身份证明。在设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条件时,将其列为基本的证明材料,是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一个必要手段。在设定入学条件时,即便对暂住时限提出一定要求,也有其合理性,有利于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非户籍所在地就学的相对稳定,也有利于学校管理的规范有序。

  将“就业证明”列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学条件,同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因为在河南省下发的通知中,所界定的目标人群非常明确,就是以“工作”为特征的进城务工人员的随迁子女,也就是《义务教育法》中所指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居住”两大群体中的“工作”群体。因此,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就业证明”,应当说是于法有据。

  至于“原籍所在地乡镇中心学校出具的外出就读证明”,在过去一段时期曾经被很多地方所采用,其目的是加强户籍所在地和非户籍所在地学校之间的有效衔接。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将会逐步实现对已注册学籍的中小学生进行动态管理,在此情况下,是否还有必要将“原籍所在地乡镇中心学校出具的外出就读证明”作为入学条件,尚有推敲的余地。按照学籍管理“籍随人走”的原则,对于那些从户籍所在地中途转出的学生,户籍所在地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做好学籍转接工作,这是一个需要关注的新问题,但学籍转接不应成为学生在非户籍所在地入学的门槛。

  在河南省下发的通知中,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加强服务,各接收学校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城市学生统一管理、统一编班,完善教学管理,这些做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服务与管理理念,也是合理的制度设计的组成部分。当前,不论是在特大城市、大城市,还是在一些中小城市;不论是在进城务工人员聚集地区,还是在进城务工人员数量相对较少地区,从引导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角度看,针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设定相应的入学条件是一种必要手段,但所设定的入学条件是否合理,并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契合,有待各地深入研究。以要求提供“计划生育证明”为例,国家现行法律和政策并没有关于义务教育入学与计生问题挂钩的相关规定,因此一些地方采取入学与计划生育证明挂钩的做法,即便是主要针对非本地户籍学生,同样于法无据,应当予以纠正。(汪明 作者系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基础教育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中国教育报》2014年7月22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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