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网7月13日南京电(记者王晓宇 通讯员 王健)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近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苏首宗海洋行政诉讼案件做出终审判决,连云港市某管理处因承建桥梁违规用海,被处罚款500余万元。
2012年7月3日,中国海监连云港市支队执法人员在对连云港市灌云县海岸线巡查中,发现了一处跨海桥梁建设工程,该工程涉嫌未取得海域使用权。
经调查核实,该项目业主单位是连云港市某管理处,没有办理用海申请,未取得海域使用权,占用海域面积3.85公顷。
当年9月,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局对该管理处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519.75万元。
该管理处不服处罚,先后提起一审、二审行政诉讼。该管理处提出,桥梁工程项目已经发包,行政处罚主体理应更改,认为行政决定的处罚主体错误。另外,该工程是省政府重点工程,是造福于民的基础设施工程,属于依法减免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施工项目,因此不应处罚。
近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悉,该起案件是江苏省海洋行政诉讼第一案,也是连云港市对跨海桥梁违法用海行政处罚第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