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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可收取必要费用

 《江苏省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鼓励民办学校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

  此次涉及的体育设施包括由地方政府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公益性体育设施,及具备条件向群众健身活动开放的省内公办学校的体育设施。《办法》明确要求,公共体育设施(单体)每周开放时间一般不得少于35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一般不得少于330天。国家法定节假日、全民健身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每天开放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办法》同时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体育设施在保障正常工作和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在公休日、节假日以及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

  《办法》提出,公办学校在保证教学需要和校园安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并鼓励民办学校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在开放的具体运作方式上,可委托专业化体育设施管理企业或者与专业化体育设施管理企业合作,开展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在学校开放体育设施的财政补贴上,《办法》也给出解决方案,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财政补贴列入预算,补贴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来源: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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