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日报讯(记者 陈娟 通讯员 刘明伟)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药品安全已经成为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然而,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屡禁不绝,严重危及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仅2015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制假售假食药类刑事案件182件。
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市中院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刑事案件中,精选出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发布。这些典型案例都是发生在市民身边的真实事件,与大家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分别为:“违法制售注水猪肉”、“违法制售死因不明鸡肉”、“超限量使用亚硝酸盐制售狗肉”、“违法制售有毒有害保健品”、“违法使用工业盐制作豆制品”、“违法使用天然卤水制售咸菜”、“违法使用甲醛保鲜素鱼翅”、“销售假冒‘特效筋骨康’胶囊”、“销售假冒‘人血白蛋白’”、“制售未经国家批准的进口药品”。记者从中摘选3个涉及食品、保健品、药品典型案例,提醒市民以案为鉴,提高自身对于食品、药品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制售死因不明鸡肉
2014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郝某、苗某在共同承包经营沛县某中学食堂期间,明知李某所销售的白条鸡系死因不明的鸡肉,仍先后多次以每公斤6-8元价格从李某处购买白条鸡合计600公斤,经加工后销售给在校师生食用。
2015年4月7日,沛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郝某、苗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具体情节,依法判处郝某、苗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5年6月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制售有毒有害保健品
2013年底至2015年2月,被告人杨某在未取得某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购进标注该公司名称的一粒肾宝、三阳肾宝等保健食品外包装盒,并从被告人刘某等人处购进明知含有壮阳作用的西药成分的裸板胶囊,雇佣他人将裸板胶囊装入包装盒,销往全国各地。仅三个月的销售金额就达160余万元。2015年2月6日,公安机关在杨某的加工作坊内扣押了大量裸板胶囊,价值人民币56138.4元,均系刘某从他人处购买加价后销售给杨某。经鉴定,上述胶囊中含有西地那非、他达那非等保健品中国家禁用的药物。
2015年9月14日,沛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刘某违反国家规定,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具体情节,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20万元;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2万元。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5年12月1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销售假冒“人血白蛋白”
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9月间,被告人陀某明知系假药的情况下,多次从他人处购买假冒上海某公司生产的“安普莱士”(10g/50ml/瓶)人血白蛋白、德国某公司生产的“杰特贝林”(10g/50ml/瓶)人血白蛋白,分别向被告人梁某、郭某销售。其中,向梁某销售3600余瓶,销售金额65万余元,向郭某销售1800余瓶,销售金额32万余元。
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间,梁某、郭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从陀某处购进的人血白蛋白系假药,仍然销售给他人。其中,梁某销售2000余瓶,销售金额共计58万余元;郭某销售900余瓶,销售金额31万余元。经抽样检验,上述人血白蛋白中,蛋白质含量均为“0”,不符合人血白蛋白蛋白质含量应为标示量的95.0%-110.0%的规定。
2015年10月13日,泉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陀某、梁某、郭某均构成销售假药罪。根据具体情节,依法判处陀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万元;梁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万元;郭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5万元。三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5年12月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准许陀某撤回上诉,同时驳回梁某、郭某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