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会展频道 > 产业公司 > 正文

《徐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徐州日报讯(记者 甘晓妹)4月26日,徐州市规划局在徐州报业传媒集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自5月1日起《徐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期限和范围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建档案是一个城市建设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城市发展各个阶段的客观状态,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在城市建设事业中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近几年来,少数施工单位缺乏在施工前查阅档案的意识,盲目施工,挖断、刨断地下管线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市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甚至对人们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2011年,市政府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徐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办法》。但随着城乡统筹科学发展的实践,特别是新型城镇化1530体系的全面铺开,城建档案管理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仅以政府办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加以规范,已无法适应城镇建设与发展,需要通过立法来完善制度,解决存在的相关问题。

  作为规范性文件,该《办法》不但明确了城建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 规定了城建档案的收集范围、标准,还对城建档案的移交与查验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为保证建设主体履行档案移交义务,特别规定了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档案的接收证明。

  另外,随着城市土地集约化利用的要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越来越受到关注,特别是涉及城市公共安全的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的归集管理问题,成为城市公共安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因素。为此,《办法》就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的归集管理问题作了专门规定,即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机构查询档案,取得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资料;住宅小区、厂区、校区及机关单位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工程,由建设单位汇总后与房屋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同时,为了鼓励建设单位和个人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建档案,在保证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尊重移交主体享有的相关权利,《办法》规定了自我信息利用优先制度。考虑到城建档案信息的社会公益性,《办法》还设定了档案信息共享制度。

  ■问题解答

  问:哪些内容属于需要报送的城建档案?

  答:一个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的资料比较多,根据《徐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办法》和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需要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电信、有线电视、工业等各类建设工程档案,城乡规划、建设、人防、房管、园林、风景名胜、市容等主管部门在具体工作中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以及其他有保存价值、能够反映城市历史、自然发展的相关资料。

  问:市民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如何查询城建档案?

  答:《徐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办法》对城建档案的查询利用设定了几项制度:一是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可以开放的档案目录;二是单位、个人可以无偿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阅自己形成、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资料;三是查询利用档案,应当出示身份证件、单位公函等有效证明文件。四是应当遵守档案、保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涉及国家秘密的,在没有解密之前,是不允许超出密级范围之外的人员查询的,否则就会构成违法,甚至犯罪。五是查询利用档案时,不得勾抹、描摹、涂改、剪裁、抽取、损毁档案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档案完整性的行为。

  发布人:徐州市规划局

免责声明     责任编辑:管理员
扫描关注黄淮网微信公众号,第一时间获取更多精彩内容。
本文地址:http://www.86hh.com/finance/cygs/2016-05-04/359973.html
版权免责声明:凡本网未注明"来源:黄淮网"的文/图等稿件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黄淮网联系删除。
文章关键词:
关于我们(About Us) | 工作人员查询 | 免责声明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加盟代理 | 网站地图 | 手机版
Copyright © 2009 - 2019 黄淮网(WWW.86H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苏B2-20140236     苏ICP备18039698号-1    苏公网安备 32031102000168号
联系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西都大厦4层     联系电话:0516-85752568     客服QQ:541440872     投稿邮箱: ZGJSXZ@sina.com
黄淮网法律顾问:江苏淮海明镜律师事务所 田原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