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日报讯(记者 范海杰)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修订通过了二审,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这次新制定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职责,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这意味着今后我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将有法可依了。 近年来,我市电梯保有量迅猛增长,而电梯安全和管理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是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和焦点。市人大法制工委主任王志华指出,原《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自2012年3月1日实施以来,在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防范各类电梯事故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促进了我市电梯安全管理水平稳步提升。但随着形势的变化和发展,原《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同时与上位法的规定不尽一致,有必要及时予以修改。 随着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们对老旧楼房的宜居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不少市民提出,一些老旧楼房没有电梯,老年人和病残人员上下楼很困难,这部分居民要求加装电梯的意愿很强烈。今年,位于我市苏堤路某小区内,一栋老居民楼的36户居民自筹近百万元安装了三部电梯,供三个单元的居民上下楼使用。我市立法专家预测,这类事件今后将还会出现,这样的行为亟待规范。而此前省内仅有南京对老旧楼房加装电梯出台了相关政府规定。 在本次《条例》修订过程中,市人大法治委员会根据《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和外地的相关做法,原则上采纳了要求规范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行为的意见。《条例》第十一条明确:“既有住宅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加装电梯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办理批准手续。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电梯万一出了事怎么办?”近年来,有关电梯发生故障导致人身伤害的事件频见媒体,不时引发市民群众对电梯安全责任的担忧。据了解,此次《条例》修订过程中,一些物业公司和部分人大代表建议,应当建立电梯事故赔偿社会救助机制,充分发挥责任保险事前防范与事后补偿功能。鉴于我省对此也作出了相应规范,因此此次修订后的《条例》第六条规定:“鼓励电梯制造、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机构等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参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据了解,本次修订还增加了对电梯安全管理相关信息公开的规定,明确了住宅小区电梯经安全评估后,使用单位应当将评估结论张贴在电梯显著位置;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暂停使用,并在电梯入口处进行公告等。此外,本次修订还明确了电梯管理的政府责任,分别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在电梯安全管理中的职责,明确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的电梯安全管理职责以及制定电梯应急预案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