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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加快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公布

  江苏省人民政府近日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要求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文件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全国科技创新大会部署,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转型升级中的关键作用,着力构筑现代产业发展新高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完善创新型企业培育机制

  1.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力度。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小升高”计划,省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纳入培育库的企业,根据其销售、成本、利润等因素,由省、市、县财政给予培育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年,支持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业态创新。集聚资源、集中力量,加快培育和打造一批占据主导地位、具备先发优势的创新型领军企业。

  2. 支持企业增强自主研发能力。深入实施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百企示范、千企试点、万企行动”计划,支持企业加快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布局建设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提高技术自给率。支持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等平台建设任务,可在省级相关专项中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支持。支持骨干企业、民营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牵头承担各类科技计划和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以登记为独立法人。支持企业大力推进技术创新与商业模式创新、品牌创新的融合,创造更多新产品、新服务、新业态。

  3. 强化国有企业的创新导向。落实国有企业技术开发投入视同利润的鼓励政策,将其从管理费中单列,不受管理费总额限制。对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工作站、并购境外研发中心和营销网络、研究开发费用和引进高端人才费用,考核时视同实现利润。允许国有企业按规定以协议方式转让技术类无形资产。鼓励通过入股或并购方式购买中小企业创新成果并实现产业化。

  4. 建立鼓励企业创新的普惠机制。加快建立覆盖企业初创、成长、发展等不同阶段的政策支持体系,提高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撑服务能力。落实国家新修订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探索鼓励和促进研究开发、科研成果转化的便利化措施,科技创新奖励支出和学科带头人、核心研发人员、科研协作辅助人员薪酬可在企业研发预算中予以单列。引导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省财政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给予5%-10%的普惠性财政奖励。

  5﹒鼓励企业开放创新。对国有企事业单位技术和管理人员参与国际创新合作交流活动,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放宽因公出境的批次、公示、时限等限制。拓展省产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允许用于支持企业以获取新技术、知识产权、研发机构、高端人才和团队为目标的境外投资并购活动。鼓励企业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支持雇佣外籍专家和研究人员。简化企业研发用途设备和样本样品进出口、研发及管理人员出入境等手续,优化非贸付汇的办理流程。鼓励外资企业在苏建立研发机构或研发中心,探索支持参与承担各类科技计划和平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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