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带薪年休假,这是国家法律规定的,然而,某公司不仅不批员工带薪年休假,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仍不支付带薪年假工资。在市劳动监察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昨天,该公司补发8名投诉职工带薪年假工资近4万元。
据了解,年末正是一年中劳动者离职较多的时期,也是投诉年休假的高发期。一些用人单位因多种原因,执行国家带薪年假制度很随意,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近日,市劳动监察支队接到两批近十名职工投诉同一家公司违反休息休假规定,反映我市某企业长期不安排职工休带薪年假,在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仍不支付是带薪年假工资,要求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市劳动监察支队接到此案后,立即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并查阅了近两年来的职工考勤记录及工资表,经调查发现,除了部分时段有争议外,其他情况基本属实。同时经核实,投诉员工有8人符合条件。据调查,该公司的主要工作是业务销售,大多数员工长期在外地,公司虽有相关带薪年休假的规定,但很少有员工主动申请休假。公司相关负责人辩称,公司请带薪年休假是有制度的,是要职工本人申请的,职工不申请公司就无法安排。
市劳动监察部门相关人士表示,国家带薪休假制度明确规定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应负责安排休带薪年假,如职工不愿休年假,应由用人单位提供职工本人意愿相关证明。因此,该公司违反了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条款。鉴于此,劳动监察人员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该公司认识到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并表示积极改正。
昨天,在市劳动监察工作人员的见证下,该公司现场补发8名投诉职工带薪年假工资近4万元。相玉德师傅昨天领到8000多元,他高兴地说,在劳动监察部门的帮助下,终于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我们还对该公司下达劳动监察建议书,要求认真做好国家带薪年休假实施,严格按国家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在职工人员年休假。”市劳动监察支队工作人员表示。(陈兵 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