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通渠道 交流信息 整合资源 我市建立重点领域 事故前追刑责机制 |
徐州日报讯(记者 赵卫东 吴悠)上月30日下午,市安监局在新城区徐州报业传媒大厦召开新闻发布会,进一步明确《关于建立联动执法协作机制依法追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前刑事责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刑罚适用、联合执法机制和工作保障。 《意见》的适用范围主要集中在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两个方面。明确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涉罪有关问题。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其主要成分黑火药、烟火药经鉴定数量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标准的,依照刑法第125条(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定罪处罚;非法生产、销售伪劣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烟花爆竹,可以依照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定罪处罚;未经行政许可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依照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明确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定罪问题。对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而从事经营(除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纳、毒鼠硅、甘氟等五种禁用剧毒化学品之外)具有毒害性危险化学品的,可以以刑法第12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或超出行政许可范围,擅自从事除具有毒害性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许可失效后继续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达到追诉标准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安监部门与公安机关定期召开工作联络会议,畅通合作渠道,及时交流信息,整合执法资源,并制订案件移送所需的证据目录清单,由公安机关对安监部门移送的案件及时审查、及时受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同时,安监和公检法四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作机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部署重大联合执法行动,并开展经常性的信息交流、情况通报和重大问题研究,互相沟通重要工作情况,进行信息共享。 安监部门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线索,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其他紧急状况的,可以及时要求与公安机关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公安机关和安监部门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市安监局表示,建立重点领域事故前追刑责机制,将会有效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是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是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具体体现,今后将会严格遵守刑法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