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检察院18日公布,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对苏州市地方海事局未依法履行职责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虎丘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2014年8月12日,一艘载有287.02吨硫酸(浓度98%)的“皖池州化039”号船舶,由安徽铜陵驶往上海途经京杭大运河苏州市虎丘区浒墅关镇航段时,发生船舶沉没、船上浓硫酸全部泄漏重大事故。船舶驾驶员夏正华、夏长江因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受到刑事处罚。苏州地方海事局作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怠于履行职责,未依据相关规定对夏正华、夏长江及池州市流坡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罚款、吊销适任证书等行政处罚。2016年12月26日,虎丘检察院向苏州地方海事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依法对夏正华、夏长江等作出行政处罚,但该局至今未对夏正华、夏长江等作出行政处罚,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虎丘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来源:新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