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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0年5月8日,某租赁站与某建筑公司项目部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由某租赁站向某工地出租钢管、扣件等设备,租金标准为0.015元/日/米或个,钢管丢失或损坏则按15元/米进行赔偿,扣件丢失或损坏则按5.5元/个进行赔偿。合同承租人实际由郑某个人签字后加盖了印文为某建筑公司项目部的印章。 合同签订后,某租赁站依约向某工地供应了钢管、扣件,但郑某和某建筑公司均没有及时支付租金。某租赁站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租金及利息共12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钢管实际使用的工程由某建筑公司总承包,而工程的实际施工负责人为李某,后李某以某建筑公司项目部名义将该工程的脚手架转包给了郑某,郑某随后才与某租赁站签订了设备租赁合同,而郑某在租赁合同上加盖的某建筑公司项目部印章和李某与郑某签订的脚手架内部承包合同上加盖的项目部印章一致,且在该工程竣工备案资料中也使用过该枚印章。基于上述事实,法院遂认定郑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并判决由某建筑公司支付某租赁站租金及利息120万元。 ■律师提醒 盖章需谨慎! 虽然工程项目部印章不能等同于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但建筑企业设立的工程项目部是建筑企业驻工地的代表机构,其具有代表建筑企业进行工程施工和管理、材料采购、设备租赁、选择施工队伍和工程结算的权利,其对外签订的合同,同样具备法律效力。因此,建筑企业应加强印章管理,以降低风险。 ■律师名片 严志勇 徐州日报法律顾问团专家组成员 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严志勇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执业,现为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州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现担任十余家建筑公司首席法律顾问,成功代理过百余件建设工程案件,其承办的多起案例被收录在人民日报社出版的《中国大律师经典案例》中。 执业和擅长领域: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