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交通违法处理,经催告后仍不接受处理,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仍未接受处理,也未向徐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予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居法利:320322198311121914; 费 翔:32032319940330791X;
孔 振:370831198404086217; 闫 虎:320304198709275830;
刘继松:320323197501238613; 张 旭:320323199008062035;
张 杰:320323198112307931; 翟 伟:320323197311154515;
曹 伟:320323197110255811; 郭炳鑫:32030319930721083X;
闫长松:320305197110193013; 张嘉豪:320303198005183616;
赵梓涵:320311199711107017; 厉 龙:320323198810015450;
张大伟:371202198110150312; 曹小伟:320323198605192456;
陈晓伟:321321198809207832; 沈 琳:320382199007181382;
特此公告
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