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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发卡经营者“逃逸”定性为“欺诈行为” 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今起实施

 

将发卡经营者“逃逸”定性为“欺诈行为”
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今起实施
 
 

 

徐州日报讯(记者 郑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于7月1日在全省范围内正式实施。6月29日上午,徐州市工商局在新城区徐州报业传媒大厦举办新闻发布会,就即将实施的《消保条例》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消保条例》共八章69条,依据新《消法》,结合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和消费维权实际,着眼于消费侵权问题严重的行业、领域和新型消费侵权问题,对“老大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对新的维权热点进行了回应,制定了很多创设性的条款,有力规范了经营者的行为,有效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全国均具有导引示范效应。

当前预付卡是消费者的投诉焦点之一,此次《消保条例》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券)纳入全领域监管,对预付卡消费作了详细规定。经营者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含其他预收款凭证)的,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一千元。其中,个体工商户需要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单张限额不得超过一千元。预付卡不得设定有效期。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应当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

根据《消保条例》规定,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并按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同时规定,对于经营者违反条例规定发行超过规定限额预付卡,未履行退款义务的,由商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消保条例》还率先将经营者“未事先告知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又无法联络的”,也就是发卡经营者“卷款跑路”的情形,定性为“欺诈行为”。

同时,率先在预付式消费、会议推介领域引入“冷静期”制度。规定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以扣除其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消保条例》还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广播、电话、邮购、会议推介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退货、退款义务。

《消保条例》还率先以立法的形式提高行政和消协组织调解的权威性。规定对于接到有关行政部门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要求处理消费者投诉的通知后,五日内不作答复的;对有关行政部门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罚款。

率先以立法的形式对建立统一、独立的消费者维权网络平台提出要求。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费维权统筹协调机制,组织建立统一、独立的消费者维权网络平台,督促各有关行政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及时处理消费争议。

率先将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个体工商户业主的个人信用档案。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处罚信息记入经营者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经营者为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信息同时记入个体工商户业主的个人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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