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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徐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管发展必须管环保 管生产必须管环保
我市出台《徐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徐州日报讯(记者 甘晓妹)本月初,我市正式出台了《徐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徐委发〔2017〕45号,以下简称《规定》),是我市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的重要依据。6月23日,市环保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规定》的出台情况。

据介绍,《规定》主要明确了“坚持绿色发展、环保优先、生态安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方针,以“依法依规、党政同责、归属明晰、权责一致、多方联动”为原则,要求“建立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并确立了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的工作思路。其基本框架采取章、条结构。

其中,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阐述《规定》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第二章“党委、政府”责任主要明确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第三章至第五章主要详述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机构)以及法检两院共计52个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第六章至第七章是监督检查措施及奖励、问责方式。第八章附则主要规定生效时间、效力等内容。

出台《规定》可以厘清各方生态环保责任,实现责权统一,敦促各方从根本上转变发展理念和发展方式,努力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更好发挥“三个作用”、推进“两聚一高”、建设“强富美高”新徐州提供良好的环境支撑。

◆热点问题◆

1、《规定》里涉及52个部门的环保责任,那么老百姓比较关注的工地扬尘、噪声扰民、生活垃圾污染等问题是否在《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了责任部门?

答:中央环保督查要求各地制定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就是为了建立健全“大环保”机制,环保不是环保局一家的事情,目前已经达成了一定的社会共识,但现实生活中,老百姓投诉无门的事情也确有发生。这主要是因为一些制度设计还存在一些真空地带,什么部门该履行什么责任,履职时有哪些抓手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地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在酝酿出台《规定》的过程中,我市结合当前的环保政策、法规以及其他地区的惯行做法,考虑徐州实际,对部分长期以来多部门职能交叉的环保问题明确了牵头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如工地扬尘问题,市环保局对施工单位是否制定并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是否依法进行排污申报、是否正常运转扬尘污染防治设施有统一的监管责任;市城管局具体负责监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城市道路建设、临时挖掘占用、养护保洁、道路积尘,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等方面的扬尘污染;同时建设、交通、公安、水利、国土、市政园林部门也按照分工承担一定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管责任。关于噪声污染问题,则分为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等,环保、公安、经信等部门都有相应的监管责任。至于生活垃圾污染问题,按照现行规定,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管部门是城管部门。

2、近年来城市的环境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确实称得上是“一城青山半城湖”,但是在周边农村,环境问题还是比较突出的,对农村环境的监管,职能部门有哪些?分别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些在《规定》中是否有所体现?

答: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确实是一个亟待关注的问题,比如说农村的秸秆焚烧、生活垃圾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及小作坊、村办企业的污染等问题都影响着农村的环境质量。要想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就涉及到多个职能部门。市政府已经确定了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致力于督促各有关部门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在《规定》中,秸秆禁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牵头部门是农委,农村环境改善提升工作的牵头部门是城建,企业的监管责任是环保部门,但同时,许多农村小作坊、村办企业往往涉及使用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或者与国家目前的产业政策相冲突,负责对产业政策相符性进行界定的是发改委,负责牵头淘汰落后产能的是经信委。可以说,《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多个部门的环境监管义务,只要协同机制切实运行起来,就可以发挥齐抓共管、多元共治的积极作用。

发布人: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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